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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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四)行业组织、认证企业;

(五)用户代表;

(六)需要时,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相关基础性支撑部门,如认可机构等。

第五条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技术专家组活动及相关技术决议的公正、合理,技术专家组应由认证各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并保持均衡。各技术专家组的人数原则上限定在20人以内,其中,第四条第(三)、(六)款的人员不超过人员总数的50%,第四条第(四)、(五)款的人员不低于人员总数的40%,不超过人员总数的50%,人数和构成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确定。

第六条技术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协调员1名,秘书1-2名。组长、副组长由国家认监委确定。秘书由组长提名,专家组讨论通过。协调员由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技术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均为单位成员。在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推荐符合要求的人选参加技术专家组。

第八条技术专家组人选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本专业生产、使用、销售、科研和管理、监督、检验、检测、检查、认证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三)熟悉和热心认证认可工作,能积极参加认证认可活动;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组长、副组长原则上应当具有正高级以上(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正高级以上(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九条技术专家组成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通过所在单位推荐,由国家认监委审核、确定、聘任,并予公布。

第十条技术专家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技术专家组工作的,应及时向组长报告。原推荐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工作向组长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组长可提出增补或调整技术专家组成员方案。增补或调整成员人选,应经过所在单位推荐、征求本组其他成员意见,由国家认监委确认,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一条技术专家组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人数不超过技术专家组正式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通讯成员人选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技术专家组同意并报国家认监委确认。通讯成员可列席技术专家组的会议,获得资料和文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技术专家组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三)有强制性产品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所需的业务能力、办公条件和资源;

(五)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原则上技术专家组组长所在单位为秘书处单位。该单位受国家认监委和技术专家组委托,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技术专家组组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技术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国家认监委可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专业范围较宽的技术专家组可建立分技术小组。分技术小组由技术专家组管理,定期向技术专家组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技术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技术专家组任期届满前3个月,组长或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换届方案。有关单位可同时向国家认监委推荐组长、副组长人选,提出承担秘书处单位的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认监委根据工作及申请情况在自愿承担的基础上择优选择、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届;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对技术专家组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第十六条新一届各技术专家组组建后,应将本组及秘书处工作程序、计划等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七条国家认监委职责:

(一)统一规划技术专家组;

(二)协调和决定技术专家组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

(三)监督检查技术专家组的工作;

(四)组织技术专家组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管理技术决议及技术决议的执行落实;

(六)其它与技术专家组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十八条技术专家组职责

技术专家组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包括:

(一)研究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划、完善、制修订和实施提出意见和草案;

(二)研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提出调整和修改建议;

(三)收集、研究所负责产品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技术决议;

(四)对认证依据的标准进行跟踪,对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

跟踪标准更新换版,并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

研究协调实施规则中标准理解的一致性,协调样品检测方法及合格判定的一致性;

对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实施细则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建议;

(五)收集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有关信息,对认证工作提出建议;

(六)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定期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进行核查、组织样品试验比对、开展同行评议等;

(七)受国家认监委的委托,宣贯认证实施规则;

(八)协助国家认监委对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进行判定(认证范围判定程序见附件1),并及时将认证范围判定的技术建议报国家认监委;

(九)协助国家认监委或地方质检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及后续监管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受国家认监委委托为解决争议、投诉、申诉提供技术支持;

(十一)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本组的工作情况;

(十二)监督指定机构技术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十三)完成国家认监委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认证技术专家组、工厂检查专家组承担一定的指导、协调职能,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以对各产品类别专家组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各成员职责

(一)组长负责本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本组全体会议,领导秘书处工作,负责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技术专家组工作情况;

(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三)秘书在组长的领导下处理专家组日常工作;

(四)协调员负责技术专家组与国家认监委的联络,协调与其他专家组的工作,对技术专家组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汇报技术专家组的工作情况及具体的决议、建议和意见;

(五)各成员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思考与技术专家组职责有关的信息、问题,及时提供建议和意见,认真完成专家组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受专家组日常考评,配合组长工作。

(六)通讯成员应积极主动地收集、思考与技术专家组职责有关的信息、问题并及时向专家组通报。

第二十条在组长领导下,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技术专家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协调、管理和监督;

(二)协助组长提出技术专家组的发展规划建议;

(三)负责技术专家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助组长监督技术专家组的工作执行情况;

(五)负责起草、修订技术专家组的相关制度;

(六)负责技术专家组网络化工作机制的建立与维护;

(七)负责技术专家组技术文件、决议的起草、维护;

(八)结合日常参加会议、回复反馈意见、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对成员参加专家组活动情况建立管理记录、进行统计并实施考评;

(九)负责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活动等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专家组成员应以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技术专家组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国家认监委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三条技术专家组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否则,会议所形成的技术专家组技术决议或意见、建议、报告、通知等无效。

第二十四条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技术专家组成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但可提交对会议内容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组长或秘书。提交书面意见视同本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技术专家组应当在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组长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成员表决:

(一)技术专家组和秘书处工作程序;

(二)年度工作计划;

(三)认证实施规则草案技术审查;

(四)成员调整建议;

上述提案应当获得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技术专家组应建立和完善网络化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和联络通过网络化工作机制完成。成员收到网络征求相关意见的信息后,应及时反馈信息;

对于需要表决或提出见解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反馈意见者视为同意或无意见。

第二十七条成员应接受对其参与技术专家组活动的监督、考评和管理,在每届任期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会议或累计三次不反馈意见或累计三次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八条对于退出技术专家组的,组长应及时报国家认监委确认并通知其他成员。

第二十九条技术专家组的工作建议、意见、通知、报告等委托秘书处承担单位对外发布,技术专家组的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技术指导性工作成果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以技术决议文件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五章技术决议

第三十条技术专家组工作,实行民主讨论、技术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鼓励尽可能通过充分讨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赞成票超过成员总数(对于会议,为出席会议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有企业/行业的代表赞成,决议方为有效。秘书处应当将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技术决议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必要时,根据讨论问题的性质和需要,经组长提名、报国家认监委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专家组的会议,参加专家组活动和讨论。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技术专家组应主动收集、整理、归纳、研究所负责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行业发展状况和标准法规信息,根据国家认监委及相关各方提出的建议开展工作,工作结果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认监委。对不影响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规定和其他相关机构工作,且认证实施工作中急需的技术协调解决方案,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可通过技术专家组技术决议文件的形式发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技术决议内容涉及到标准技术解释的,应在制定过程中及时与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沟通、征求意见,做好工作衔接。技术决议发布后应及时抄送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技术专家组可通过网络化工作机制形成电子技术决议。电子决议须具备专家电子签名,与专家组书面技术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技术专家组秘书处应做好技术决议(格式见附件2)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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