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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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得税纳税筹划目前已经成为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特别是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已全面施行。
新税法正式实施后,所得税纳税筹划格局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企业应当关注新税法的变化以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生产规模、政策等许多方面与大企业不同,所得税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才刚刚起步,所以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在新税法条件下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些思路及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新税法;
纳税筹划;
所得税;
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
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
所得税具有税负重、弹性大、筹划空间大的特点,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因此,中小企业对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1所得税纳税筹划相关概述
1.1纳税筹划的概念
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虽然目前对纳税筹划的定义还并不统一,但是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围,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活动,其方法主要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减少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两种。
2009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为12,157亿元,占全年税收收入的19.26%,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
由于它的税源大,因而具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重点。
1.2新税法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影响
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税法增加了准予扣除的项目,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具合理性。
新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原税法相比,在“准予扣除项目”中增加了“税金”和“其他支出”两个项目,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也由3%提高到了12%。
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个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
1.3中小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中小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赢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纳税是应尽的义务。
同时,企业决策者也应该认识到,依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
由于国家对税收宣传方式的误导,很多人认为纳税越多越光荣,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会损害国家的利益。
因此,有必要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进行分析。
有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人自己意识到应该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的,这就可以将所得税纳税筹划从本质上区别于偷税、逃税、漏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将要履行纳税义务时,对于即将发生的经济活动或行为、资产处理的方式、时间以及数量等所预先进行的合理的规划与设计,是纳税人积极纳税的一种表现。
也就是说,纳税人积极主动依法纳税是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
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润最大化
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分析之后,通过合理的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同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缴纳不该缴的所得税税款,这样就减少了纳税人的税收费用,从而实现了纳税人利润的最大化。
也就是说,纳税人依法、科学、合理地实现最大利润是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
同时,所得税纳税筹划也使得企业降低了成本,有了更多更好的发展空间,这样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从而可以实现更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用尽可能少的资金、尽可能低的成本,实现尽可能多的利润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
但是,如何通过所得税纳税筹划,使企业实现资金、成本及利润的最优效果呢?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经营规律,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理顺企业的各种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这也就是说,所得税纳税筹划最终的目标是实现该企业的长期稳步发展。
2我国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
中小企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经济发展的希望,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还是解决就业的重要平台。
数据显示:
截至2006年底,我国有4300多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3%,中小企业销售额占所有企业销售额的58.9%,税收占48%左右,专利占了全国专利的66%,小企业新产品占全部新产品的82%,解决的就业人口占城镇净增就业人口的75%,无论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领域,还是在信息咨询、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中小企业的创新都十分活跃,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也在不断发展、完善。
随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化,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中开展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情况不普遍,水平也不高,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
特别是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后,中小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又面临着一些新的变化和新的挑战。
由于目前我国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正处于起步阶段,再加上中小企业人员的素质、经营理念、生存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中小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念理解错误
很多企业将所得税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逃税混为一谈。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利用税法上的漏洞,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偷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所得税纳税筹划和避税都是合法行为,避税时利用税法的漏洞,所得税纳税筹划利用所得税法设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逃税和偷税都是违法行为。
2.2对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关系税”或者“人情税”只要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部门认可,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没有风险。
“关系税”、“人情税”长期以来影响着税务机关的工作,对税务执法带来巨大的伤害。
它不仅影响税务执法,还影响到企业之间的关系,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执法人员的腐败,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伤,很多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利益将受到重创,最终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2.3强调降低税负却不看整体效果
降低税负是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直接目的,但不能一味强调降低税负而不考虑整体效果。
因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实施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筹划成本。
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主要包括设计成本、机会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小于纳税筹划支出,则该项纳税筹划就是失败的。
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负的降低而忽略了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引起的相关成本。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小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特点提高对所得税纳税筹划重要性的认识,在考虑所得税纳税筹划成本的条件与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制度与政策,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3.1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而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
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充分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比如:
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以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立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设为独立法人。
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享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2聘用特殊人员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
其中: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因《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安置人员比例的限制,这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一定的适合岗位上尽可能地安置下岗失业或残疾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从而可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减轻税负。
3.3部分免税收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
因此,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其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
但需注意的是,纳税筹划时必须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和营利性收入,其营利性收入是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
3.4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并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实行15%的优惠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法仅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上的限制,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国家级及以下的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因此,中小企业可以将现有的仅作为部门核算的高新技术业务剥离出来,成立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利用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
江泽民同志曾在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期间强调: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