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工作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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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费用合理,注重实效;
(四)资源共享,动态管理。
第六条下列法律事务,可以聘请律师代理:
(一)诉讼类
1、案情、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案件;
2、农村信用社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仲裁被申请人的案件;
3、时间长、难度大的执行案件;
4、对农村信用社可能产生系统风险的案件;
5、其他需要聘请律师代理的案件。
(二)非诉讼类
1、重大项目的法律分析、咨询审查和谈判签约;
2、重大业务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和修订;
3、业务创新的法律论证咨询;
4、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律师备案库
第七条省联社建立全省农村信用社律师入围备案库。
各办事处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业务量情况,采取对外邀请、接受推荐等方式对辖内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评选,形成初审报告,提出入围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报省联社审查核实后择优确认。
第八条律师备案库包括律师事务所备案库和律师个人备案库。
第九条律师备案库中,县级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一般不超过2家,办事处所在城市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5家,长沙地区入围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5家,每家律师事务所的入围律师一般不超过3人。
第十条入围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通过年检,持有有效执业许可证;
(二)总体业务素质过硬,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具有成功处理金融类法律事务的经验和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地(市)级以上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县级城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少于5人;
(四)业内具有良好声誉,无违法违纪现象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广泛、良好的协调能力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代理重大疑难诉讼案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入围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的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二)熟悉与农村信用社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擅长金融法律事务,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能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律师备案库建立后,其他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良好社会关系并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报经省联社审查同意后,可以增选进入律师备案库。
第十三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评选入围律师事务所时,应要求各参选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材料供评审参考:
(一)律师事务所有效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成立批文、最近一年的年检资料;
(二)律师事务所总体情况介绍、主要合伙人(合作)人情况介绍、本所正式执业律师名单(附执业证号码);
(三)拟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情况简介,包括执业证复印件、学历、履历、专业特长等;
(四)对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设想;
(五)工作业绩实例简介。
第三章律师的选聘
第十四条律师备案库建立后,各级农村信用社原则上只能从入围备案库内选聘律师担任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确需在备案库外另行聘请律师的,应逐级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异地发生的法律事务需聘请律师的,可以在备案库中选择当地入围律师事务所代理,以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当在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特长、代理能力、收费水平、职业道德的基础上选聘律师。
第十七条下列法律事务聘用律师时,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一)涉案标的巨大、案情复杂的诉讼案件;
(二)需要批量处理的法律事务。
具体标准及招标程序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十八条下列法律事务聘请律师时,应事前报经省联社审查同意:
(一)带有典型性并可能形成判例性质的案件;
(二)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损害农村信用社信誉的案件。
第十九条聘用律师代理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应签订代理协议。
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方式、代理范围、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风险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协议解除及争议解决等(参考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条在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聘请与对方当事人聘请的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四章律师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村信用社确定诉讼案件代理费用时,应综合考虑案件标的金额、法律事务复杂程度、代理效果等因素;
确定非诉讼法律服务费用时,应在广泛咨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服务总量、服务难度、服务时间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律师代理方式分为一般代理方式和风险代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下列法律事务按一般代理方式付费,具体付费标准应参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尽职调查、重大项目法律审查、出具律师函、见证公证等法律事务;
(二)参与重大专项事务的谈判、协商、签约、起草法律文件、代办法律权证、日常维权等法律事务。
第二十四条下列法律事务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付费,风险代理最高付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一)以非诉讼方式清贷收息的;
(二)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风险代理方式包括全风险代理和部分风险代理。
(一)全风险代理的,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代理费与代理效果挂钩,以代理协议约定任务的实际完成部分支付代理费。
(二)部分风险代理的,前期可支付部分律师费用,代理费与代理效果挂钩,以代理协议约定任务的实际完成部分付费,但应扣除已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风险代理方式代理费的计算依据:
(一)收回货币资金的,按到帐实有资金计算;
(二)收回实物资产的,按可变现价值计算;
(三)仅代理诉讼阶段的,按胜诉金额计算;
(四)代理农村信用社被诉案件的,可按减免损失金额计算。
第五章代理律师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代理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怠于履行代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代理事务原则上应由聘用的律师本人履行,不得随意更换或转交他人办理。
第二十九条代理律师对代理事项及在代理过程中获知的农村信用社相关文件资料、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要严格保密,未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代理律师因过错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代理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代理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尽职做好法律咨询论证和分析调查,及时向委托社(行)提交所代理事务的重大进展及变化情况的阶段报告,代理事务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第六章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级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代理律师的工作。
在代理过程中,对不称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权向本社领导和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反映,及时提出撤换建议。
第三十三条委托社(行)应积极配合代理律师的工作,必要时派人参加法庭审理、谈判、协调等相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提供必要的金融专业知识帮助。
代理事务结束后,委托社法(行)律事务部门应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敬业精神、职业道德、代理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律师聘用综合评价表》(格式见附件2)报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将代理律师的阶段报告、结案报告、综合评价表及年终考核情况等资料存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各办事处应在每年年终对辖内律师备案库内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工作进行年度汇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联社。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下一年度的律师选聘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下列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应退出农村信用社律师备案库:
(一)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选、代理资格的;
(二)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越权代理等主观原因,对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三)年度考评不合格或任何一次综合评价低于六分;
(四)被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执业证的。
第三十七条被农村信用社任一机构淘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禁止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律师备案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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