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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得以替代“公班衙”而泛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我们无法脱离具体场景而把握语词的意义,因此,解读“公司”一词,需要进入维特根斯坦(LudwingWittgenstein)所称的“语言游戏”,考察游戏参与者如何在对话中使用语词。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

如果“语言游戏”是一个持续数百年的过程,语言游戏的参与者人数众多而且不断变换,选择什么时代的、有哪些人参与的对话场景才能反映语词的典型意义?

本文目的是分析一个特定语词所负载的、反映制度演进轨迹的信息,而只有当语词用法具有连续性的时候,才可能找到语词和制度之间的联系。

因此,作者选定的场景是:

从1757年实行广州“一口通商”到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行商、通事、官员、学者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之间在冲突中的对话。

作者如此选择,理由有三:

  其一,“保商”始于1750年,到1842年为中英《南京条约》所废止,为清代最重要、最稳定的外贸管制措施。

中国行商轮流出任“保商”,承保外国商船,“保商”就外商在华之不法行为连带承担刑事责任,就一切进出口货物承包关税、规费。

连坐、连保,一人犯法而罪及亲友,固然是中国有史以来的法统,然而,用连坐钳制“夷商”则属清代首创。

“保商”制度将对话参与者限定在一个制度化的封闭圈内。

  其二,广州“一口通商”之前,广州、澳门、厦门、定海、宁波和舟山都是贸易口岸,外商的贸易对象有台湾的郑成功政权、福建的番王耿继茂、两广总督和将军大员等等,参与者和体制都是变易不定。

广州“一口通商”之后,外商只能以广州十三行为交易对象。

“一口通商”则将对话参与者固定在一个地域。

  其三,EIC对华贸易的历史最长,规模最大,与清政府之间的交涉最为频繁,是一个最为活跃的对话参与者。

  

(二)中西交往的认知盲区及其成因:

本文的背景

  除了传教士和贡使之外,欧洲国家的东印度公司是中国最早接触的西方事物。

然而,在一个世纪甚至更长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和一些公司打交道,中文甚至没有出现“公司”一词。

这是一个奇特的历史现象:

两人长期交往,其中一人却不知另一人身份和姓名。

然而,在明清两代的中西交往中,相识而不相知的“盲区”比比皆是。

分析“盲区”成因,也正是本文的背景介绍。

  在1860年代的“洋务运动”之前,中国统治者缺乏认识外来制度的好奇心,而没有被认识的外来制度始终是陌生的,甚至在观念上是一个空白。

“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籍外克货物以通有无”,皇帝之所以容忍外商来华贸易,只是“怀柔”远夷,让那些“仰慕向化”的外国人有机会前来纳贡奉表——西方汉学家称之为“封贡贸易”(tribunytrade)。

“天朝”俯视远邦,外国人或为“夷”、或为“番”,或为“蛮”,此类名称足以显示华夷之别,以至有时候不费心思去弄懂“夷”、“番”、“蛮”的国别(例如:

将英国人和荷兰人统称为“红毛番”),更不会细心探究一个“夷商”的组织形态及其名称。

在绝大多数场合下,中国官方和民间对EIC的正式称谓或是“英吉利红夷”、“英吉利夷商”、“红毛番国夷商”,或者不加区分而一律简称“夷商”;

EIC在澳门和广州的商馆叫“夷馆”,EIC的商部叫“夷船”,EIC大班(supercargo)的妻子叫“夷妇”或者“番妇”。

英国人当然计较名分和面子,但一直无可奈何。

有时侯他们也习以为常地沿用了明显“不敬”的中文语词,例如:

1793年英王乔治三世致乾隆皇帝的国书自称其为“红毛英吉利国王”,英国人长期将公历纪年称为“红毛年”。

直到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令英国人感到屈辱的名分问题才最终得到解决。

  在“夷夏之分”主导外交和贸易的时代,除了辨认西方人和中国人外表差别之外,其他的西方知识似乎都是无足轻重。

因此,只有在无法回避EIC特殊身份,而“夷”、“番”之类称呼又不足以区分一般和个别时候,中文才会出现“公班衙”、“公司”之类的语词。

例如:

EIC大班直接(或者通过中国行商或者通事)用中文指称其服务的机构,他们会选择一个体面的中文译名;

又如:

大清帝国一贯承认EIC大班统管在华“英吉利夷商”,为了区分机构和机构管束之下的个人,需要一个专用名称指称机构;

再如:

18世纪后期,欧美其他国家的对华贸易是诸多商人参与竞争,与EIC的独占格局通然有异,英国本土和印度的散商也不时冲破EIC独占而进入广州。

在诸多游戏参与者之间出现紧张和对峙的时候,以专用名称显承身份和权限差别的必要性也随之凸显。

  彼此通晓对方语言是国际交流的基础。

如果堵塞学习语言的渠道,纵有交往,也难得了解。

大清法律禁止外国人使用中文。

外国人递交禀帖须用本国文字书写,由通事翻译为中文而转呈官署。

EIC大班对通事的翻译是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在他们看来,通事的“广东英语”(PidginEnglish)完全是信口开河或者一知半解的领会,而且通事从来不敢得罪官员而据实翻译。

因此,对华贸易一开始,nc就竭力争取自行书写和递交中文禀帕。

但是,交涉几近一二

百年仍没有得到许可。

1810年,EIC大班提出了官员难以辩驳的一个理由,他们争辩说:

既然中国提倡“书同文”,为何不准外国人用汉字?

广东布政使回复:

“该夷商等情愿书写汉字,似欲书同文之意尚无妨碍。

……嗣后如该大班能写汉字,准其自书。

”这样,禁止“夷商”递交中文禀帖的成例似乎一度废止。

但是,1811年海关监督的另一个命令又重新禁止“夷商”递交中文禀帖,称:

“此后,外国人之禀帖必须以外文书写,并交由行商转递,然后译成汉文,其复函亦如此。

”紧接着,1814年两广总督又例外地接受了EIC大班用中文递交禀帖。

1816年,英王特使阿姆士德勋爵访华,他的使命之一就是为EIC“取得以汉文书写全部书信与文件递交本地或者帝国政府的权利”。

由于阿姆土德勋爵在最后一刻拒绝向皇帝叩头,陈情书也就无从上达圣听。

与此同时,大清法律严厉禁止中国人教外国人学习汉语,违者可能被处死。

  中英双方在无人通晓对方语言的情形下交往了一百多年,多半是自说自话,而不是对话。

彼此之间的信息传递或是依靠身体语言(例如:

外国贡使是否恭行三跪九叩大礼,是皇帝判断该国夷情恭顺与否的主要指标),或者依靠错误百出的翻译。

“公司”一词萌生于语言障碍无法突破的年代,这是解读“公司”一词的初始意义所不可忽视的事实。

  清政府以行商和通事作为管理“夷商”的“中介机构”。

“夷商”呈递官署的文件由行商和通事“转禀”,官署对“夷商”的书面训令亦由行商和通事转达,“夷商”犯法,行南连坐。

清代大吏不和外国人通达信函,但是,在面见“夷商头目”的时候,偶然也破例收受禀帕。

行商和通事既是联络“夷商”和当局的纽带,也是阻挡“夷商”骚扰当局的隔离带。

行商和通事是一个人数极少的群体(每年最多不会超过25人),他们直接交往“夷商”,却没有著述立说、传递信息的机会。

因此,西方知识在中国的传递是发生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之内,而且是一个真实信息递减和误述递增的过程。

国人只是透过那些从封闭圈里泄露出来的信息,朦蒙胧胧地看到了西方“公司”的存在。

二、“公班衙”、“公司”:

EIC的用法

  

(一)1759:

洪任辉秦“公班衙”之命北上告状

  1759年7月,一名通晓中文的EIC大班洪任辉状告粤海关监督敲诈勒索,苛刻征税,行南拖欠贸易货款等情事,总共提出七项指控,掀起震动中外的轩然大波。

告状结果是:

乾隆皇帝派钦差大臣赴粤调查;

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查办;

一名可能完全无辜的中国商人刘亚匾因“教授夷人读书”、“主谋唆讼,代作控词”的罪名被斩首;

若干名中国商人和他们的亲属受李连入狱并遭严刑拷打;

洪任辉本人也在澳门被“圈禁三年”;

两广总督在次年颁布了第一

个管制夷商的法令。

  记载这一事件的中、英文资料留下了三组有关“公班衙”的陈述。

  第一,据洪任辉日记记载,他在天津受阻,一度投诉无门,此时,一名头衔为“总爷”的官员表示,他可以将诉状递给天津盐政、总督和其他官员,将事情预先张扬开来,以防官员互相庇护,隐匿不报。

当然,这名“总爷”并不是乐善好施,他为此向洪任辉索要银子5000两。

根据中国史料,这名“总爷”很可能是清兵大沽营游去赵之破或者他的部下,赵向直隶总督方现承报告了洪任辉告状一事,并将诉状转呈后者,后者又将诉状奏报乾隆皇帝。

方观承奏折提到,洪任辉“略知官话”,并引用洪任辉口述如下:

“我系英吉利国四品官……今奉本国公班衙派我来天津,要上京师申冤……”

  第二,乾隆皇帝阅读诉状之后,立即命令新枝、朝挂两名钦差大臣赴广州调查。

钦差大臣非同寻常地允许“夷商”洪任辉同行,同年9月10日,钦差大臣和洪任辉一同抵达广州。

大约经过半个月左右的严查,钦差大臣向皇帝呈交了审查报告。

鉴于皇帝事先读过洪任辉诉状,并要求钦差大臣—一查明洪任辉的七项指控,放新柱、朝柱在审查报告中不得不依次逐一援引洪任辉的每一项指控,并—一回应。

该报告援弓供任辉的第三项指控如下:

“(三)又据呈称资元行故商黎光华拖欠公班衙货本银五万余两。

  第三,在审查粤海关监督和行商的同时,新柱、朝柱亦负责追查替洪任辉代写诉状的中国人。

洪任辉被捕之后,经官员“严加洁讯”,供出一个已回到澳门的中国人--林怀。

新柱、朝柱的审查报告记录洪任辉口供如下:

“我们公班衙今年三月替请了他到这边海口,我们送到船上,将要告的情事说明,就给了他三百两银子……。

”但是,新柱等不信洪任辉口供,又对商人刘亚匾等若干人刑讯拷问,刘亚匾“坚供实不知情”,供称可能是一位与洪任辉关系密切的徽商汪圣仪“指使告状”。

  在以上三组材料之中,“公班衙”一词都使用于EIC大班为第一人称的叙述。

在和中国当局进行口头和书面对话的时候,EIC大班自称其为“公班衙”,“公班衙”是EIC大班接受和使用的一个中文译名。

  “公班衙”从何而来?

这是一个无从考证问题,因为,语词通常产生于一个没有任何记载的、偶然发生的思维片段。

在想象不超越历史事实所限定的思维空间的前提下,有关这个问题的假设总是比任何来自逻辑推理的结论更接近事实。

我们不妨做以下假设:

  18世纪某年夏季的一个早晨,在广州“夷馆”之内,EIC大班要求一名中国通事将一封致两广总督的英文信翻译为中文,并且要用一个体面的中文名称去代替“英吉利夷育’、“夷商”等称呼。

然而,通事对“特许公司(chartedcompny)”、“法人(legalentity)”、“国会(parliament)”这样一些表明EIC来源和性质的关键词汇一无所知,只知道大班是代表本国国王前来广州做生意。

他眼前的几间屋子里堆满了纺布、铅、碑柱银元、自鸣钟、八音盒等,几个皮肤白皙,毛发浓密的EIC大班口街雪茄,围坐在一起商讨返航日期,不时向前来请示报告的水手发号施令。

通事迅速比较大班、行商、官员:

行商和大班都有官颁执照,都从事通洋贸易,但是,行商各做各的生意,各管各的帐,大班做生意则是“合埋”(粤语,合拢起来,在此有众商出资的意思),故大班有共同的办公场所,常常聚集在一起议事;

行商温和谦恭,与大班判然有别,而大班和衙门官员都是一副盛气凌人的嘴脸。

当通事将“官商”和“衙门”的形象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突发灵感:

“公班衙!

”--一个新词汇就这样脱口而出。

  

(二)1800年:

EIC大班致广东官府的“禀帖”

  1800年,粤海关监督怀疑ECI商船“西里塞斯特号”走私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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