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2018标准文本)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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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2、贷款人:
联系电话:
3、保证人:
住所L
4、抵押人:
5、出质人: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及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借款,借款人用于
。
第二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大写)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及利息的计算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月利率为‰。
合同签订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时,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有权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和乙方计算利息。
二、利息的结算
贷款利息从发放日(即起息日)起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乙方必须在结息日向甲方支付到期利息,若遇结息日(含还本日)为非甲方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付息。
乙方在偿还借款本金时,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第六条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第一种:
一次还本,乙方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第二种:
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还本日期如下:
还本次序
还款金额(大写)
还本日期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其他约定:
。
二、如乙方归还的借款须经外汇管理机关办妥还本付息核准手续,而因乙方未办妥手续影响还款,乙方同意甲方按逾期还款处理。
第七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提前还本利率不变,也不减少相应贷款利息。
第八条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
(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九条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有权经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四、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五、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担保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执行的规定。
第十一条保证条款
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当借款人未处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保证期间的约定为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
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六、保证期间,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告知资产状况,对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七、保证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九、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抵押条款
一、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抵押物清单
抵
押
人
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抵押物共有人
物
抵押物名称及评估单价
权属证书及编号
抵押物处所
抵押物的评估总值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
备
注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抵押权人认可签字:
抵押人认可签字:
盖章:
盖章: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
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五、抵押物的保险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第一种方式:
抵押物须办理保险,抵押人可在贷款人认可
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责承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
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种方式: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物保险。
三、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用权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
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于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