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参考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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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参考模板Word下载.docx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

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

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六)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行使行政监督,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八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进行。

有形市场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为依法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功能完善的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计算机网上撮合定标。

有形市场不得成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借提供服务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招标工程相应规定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国家行政机关及投标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正式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已办妥;

(二)建设用施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和特殊材料的来源已落实,并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五)施工准备已就绪。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亦可同时在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公告。

公告规定的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施工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应在有形市场发布招标信息,由招标人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低于三家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可以采用信函或数据电文等形式。

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经法定程序、权限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对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等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定向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报建;

(二)招标人组建招标班子或委托招标代理;

(三)报送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投标报名,招标人确定投标人,投标人同时申请投标;

(六)分发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七)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人密封报送投标标书;

(九)编制、审定标底;

(十)建立评标组织,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招标人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经审查批准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原则及办法,应在发标时或答疑会议前分发给各投标人。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对报名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和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投标人报名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以共同认可的方式确定不少于六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建设项目较少、投资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可适当减少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但不得少于四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相适应,不得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的结果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告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由投标须知、技术标准、设计图纸以及招标人发出的补充通知等组成。

其内容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拟签合同主要条款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生产厂家,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某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附加条件;

如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查。

必要时,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2天。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设标底。

标底由具备资质的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审定中发现标底有误时招标人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需作调整时,应与原编人员核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及其shui金等组成;

(二)编制标底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和我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预算价格、费用定额进行编制,并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

(三)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标底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五)编制或审查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投标人的投标预算;

(六)编制投标人投标预算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审查或审定工作;

(七)所有接触过标底的单位和人员对标底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其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

第三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施工图预算书及主要材料用量;

(四)投标工期;

(五)工程质量等级;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

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部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可行性,质量、安全施工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主要机具、劳动力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同时应将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与各投标人相互签字,在投标截止时,各投标人也可相互签字确认。

投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妥善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定标前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款等合理化建议方案,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人,供招标人参考。

第三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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