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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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三一文库(XX)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  第四章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妇女节、青年节)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第二十四条法定节假日

  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1天;4、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国庆节3天;7、中秋节1天。

第二十五条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新进员工需提交个人累计工作时间的有关证明,员工累计工作时间需经公司确认。

三、累计工作时间: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员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第1年、第10年、第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的满日历日期,实行前后分段折算确定,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满日历天数÷365天)×满日历日期前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满日历日期后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六、享受年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年休假期间,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待遇;4、系统内调入员工、退伍、复员和转业军人,剔除其在原单位已休的年休假后,未休的年休假可在公司安排休假;

  5、每年年休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内休完。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

▲  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和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在年初做好当年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做好员工年休假的动态管理工作。

1、待工期间应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

(员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员工本人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300%。

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前述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4、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九、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的,取消其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且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上述按日历计算天数如无法记录到具体日期的,均以当月1日为记录日期。

第二十六条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个市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或者与父、母都不在同一个省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20天或每两年享受45天探亲假;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20天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火车硬座的标准报销往返路程费用。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四、探亲假当期有效,连续使用,不得跨期使用。

▲  第二十七条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天;2、婚假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安排,过期不予补休;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4、三天以内的婚假,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超过三天部分的婚假,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养父母、配偶方父母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2、丧假期间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

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假期。

▲  第二十九条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晚育增加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5天,难产(剖腹产)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享受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享受产假45天。

  3、配偶正常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男员工享受看护假10天。

  4、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的其他待遇,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执行;6、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上述假期。

▲第三十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可请事假。

当月事假累计在10个工作日以内,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个工作日,当月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不发放当月绩效工资。

事假期间年功津贴和生活补贴照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病假

  一、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享受的医疗期。

  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病假假期。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1、医疗期在一个月及以内的,发放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员工请休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

  第三十三条除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外,其他休假均须提供有效证明方可享受假期。

第三十四条请假流程

  1、员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其中本部部门副职(分公司二级部门副职)及以下岗位员工请假的,交所在部门经理审核。

  2、本部部门正职及分公司总经理(书记)请假的直接交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分公司部门正职及以上岗位员工请假的直接交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请事假三天及以内的,由所在部门经理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的,需经公司(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事假须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4、一般情况下员工应按年休假计划休年休假,并在计划规定休假开始日期前一周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5、请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及探亲假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6、员工请病假需凭区一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员工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也须凭当地区一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分公司综合部)备案。

不能够提前请假的,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口头申请,并在十天内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人完善请假手续。

7、员工休假完毕后,上班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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