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国道特大桥钻孔灌注桩安全技术交底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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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平台上安装的导向架,在插打钢护筒时,应将平台牢固地支撑在钢护筒上。
2.4在围堰内除土、吸泥,直至封底前,应经常检查围堰内水流的冲刷情况,并有防止围堰倾斜的措施。
2.5在处理桩顶被撞击的破损部分(混凝土、钢桩)的残碴及浮浆时,应加强安全防护。
在绑扎钢筋连接时,作业人员应互相配合。
2.6当承台及墩身混凝土灌注后,应将承台顶面的钢结构切除。
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1.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2.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
2.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2.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2.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
3.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3.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4、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4.2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
机械类型
电压
(kV)
位 置
起重机械
其他施工机械
<1
1~15
20~40
60~110
200
1~25(不含)
25~110(不含)
110~200(不含)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1.0
2.0
2.5
沿水平方向
4.3在电杆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
对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地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
土台半径:
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质情况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4.4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
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由专人现场监护作业。
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4.5内燃机械在洞内作业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5、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5.2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5.3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用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
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表2.3.5-1中的规定执行。
表2.3.5-1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45~55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21(卡板)
绳卡子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0
5.4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表2.3.5-2的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
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表2.3.5-2钢丝绳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15
20
25
30~40
>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是以每根钢丝的直径计。
5.5钢丝绳断丝达到表2.3.5-3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表2.3.5-3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
钢丝绳的股数
及丝数
6×
19=114
加麻芯一根
37=222
61=366
18×
19=342
钢丝绳结构形式
交叉
纹丝
顺向
每扭节距中不准
超过的断丝数
12
22
11
36
18
6、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
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使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6.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购进行停机。
6.4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
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6.5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或突然制动。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7、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2.3.7的规定。
表2.3.7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吊索(无弯曲时)
手动起重设备
4.5
捆绑吊索
8
机动起重设备
载人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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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
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心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3、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
漏电保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
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4.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4.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4.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领座电气连接;
4.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
4.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4.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5.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5.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5.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5.4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6.1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
6.2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6.3架空线路之间给予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2m,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或保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安全操作距离(m)
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电缆线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7.2电缆类型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计算确定;
7.3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8.1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3m,移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8.2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8.3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保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8.4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9.1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特殊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9.2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组织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河沟、槽、池内施工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
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11、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12、夜间和井、地下及影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