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籍治理规定修订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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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没有念书笔记或念书笔记达不到主讲教师要求的。

三、删除第十四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能够课上安排,也可不按期或按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也可依照平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四、将第十五条改成第十四条,修改成“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治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定。

五、删除第十九条“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0分(或不合格),无学分。

六、将第二十条改成第十八条,修改成“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许诺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足40分者应当重修。

补考或重修考核通事后的课程,成绩按60分(或合格)记载,绩点为1。

七、增加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与试读”的内容,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

八、将第三十五条改成第三十四条,修改成“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之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

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

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样不准请事假,有特殊缘故必需请事假时,应当事前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累计请假时刻在三天之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三天以上的由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成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成:

“在校期间留级、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成第五十五条,修改成“非永久毕业的毕业生的不合格课程能够申请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重修,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修订后的《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治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治理规定

(2020年3月22日院务会审议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增进学生的全面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材培育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效劳、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集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多方面取得公正评判,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置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

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治理制度;

(三)尽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标准,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依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前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未经请假或请假超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之外,视为舍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依照招生规定对其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形予以处置,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合法手腕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刻长短,一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即办理离校手续。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医治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刻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从头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超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院规按期限未注册而又无合法理由者,视为舍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院依照学分制治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在校最常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材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可采纳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考查课按五级制:

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计分,合格者即取得学分。

第十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一样由期末考核成绩、平常成绩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常成绩占50%。

第十一条 平常成绩一样由考勤、作业、期中考试成绩和念书笔记四部份组成。

第十二条 平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发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法,并做好平常成绩评定记录,在期末考核前做好考核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考核能够依照学生出勤情形、学习态度、操作能力、实习(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

成绩不合格者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治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道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为要紧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方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5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方法》。

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形综合评定。

每学期缺课6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应当重修。

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

因躯体缘故不能参加体育技术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成绩在40分以上者,许诺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学生重修应按学院《课程重修治理暂行方法》办理重修手续;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32学分。

重修一样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能够重修,也能够选修其他课程,不合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

第二十条 学生严峻违背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照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与试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取得专业人材培育方案中规定的本学年除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之外的全数课程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者准予升级。

但在校期间除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之外的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超过30学分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二条 留级学生按以下情形处置:

1.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办理,留级学生的学籍变更情形载入学生成绩记录表。

2.留级学生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依照所在年级人材培育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人材培育方案调整所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

留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能够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

3.留级学生遇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班级,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条件者,按退学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缘故且本专业有后续班级时可申请降级,按以下情形处置:

1.学生降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降级学生的学籍变更情形载入学生成绩记录表。

2.降级学生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依照所在年级人材培育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人材培育方案调整所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

降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能够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缘故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许诺情形下,且该生高考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操纵分数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许诺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依照社会对人材需求情形的进展转变,经学生同意,必要时能够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样不许诺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按本规定应退学的;

(五)高考文科科类拟转入理科招生专业,或高考理科科类拟转入文科招生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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