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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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Word下载.doc

②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

③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

④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

⑤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

⑥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况。

清理的基本方法:

调阅党支部(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

广泛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分配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

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

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也可通过网络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

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

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

其中:

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九条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能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积极投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能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参加结对帮扶、设岗定职、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能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六)能否完成党组织交办的精准扶贫等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本职本岗工作,积极完成年初党员公开承诺的事项。

(七)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

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以党小组为单位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量化标准。

党支部(党小组)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按百分制要求,进行具体量化,科学设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也可根据实际,对内容分值做适当调整。

(三)学习动员。

党支部(党小组)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四)自我总结。

党支部(党小组)组织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量化打分。

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小组长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党员自我总结材料一般由党小组长审核把关,也可指定相关党支部委员审核把关。

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突出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

(五)考核评议。

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照“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党员”的顺序,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

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组织党员逐一互评、领导点评;

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初步等次。

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党性分析会议(单独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活动的,按照《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根据“六个清理”、民主测评得分(包括党小组评议情况)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

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

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

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定等次。

(七)表彰处置。

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

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

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

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存在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土地、兵役等政策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

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十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①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②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③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④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⑤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⑥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⑦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⑧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十三条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

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

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劝其退党。

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

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

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

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

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

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

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事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反馈。

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工)委预审。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

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

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四)报批及实施。

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

上级党(工)委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

报批党支部将上级党(工)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

凡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各党(工)委必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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