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赋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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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附件3:

吉林省优惠政策目录

一国家赋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1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2投资方面支持政策

★国家每年专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专题计划。

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建设项目只要列入国家该专题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

3社会保障试点的有关政策

★社会保障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和吉林省,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

国家拿3.75%,用人单位拿1.25%,做实个人账户5%,为国企改制创造了良好条件。

4鼓励外资并购国企

★在外资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鼓励外资投资产业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进口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外商投资于资源枯竭型城市,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

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经批准,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6扩大外资投资领域

★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长春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资格条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并面向国内所有客户开展外汇和本币业务。

★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

对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业务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在吉林省投资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项目;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项目;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镍矿勘探开发项目;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项目(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项目;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项目;城市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项目;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经营项目;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项目;公路旅客运输项目等12个方面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相关优惠政策。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7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外商投资设立的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

8减免外商投资税费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5年。

★现有外省的外企在我省再投资、外资比例达25%以上享受外企待遇。

★独资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五”期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外商投资农牧渔业项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10年减半。

二吉林省鼓励域外、民营资本并购国企的有关政策

1鼓励并购国企主要方式

★整体转让。

改制企业原则上应进行公开转让,通过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拍卖、挂牌。

也可以按有关程序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进行协议转让。

在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允许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

★股权转让。

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本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份减持转让、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

通过股份变现、资产转换、股权置换,调整股份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

★引资重组。

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外商资本、民营资本、自然人资本转让产权,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分立重组。

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整体出让又有困难,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分离有效资产带相应债务,向职工或民营资本转让国有产权,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兼并重组。

以多种方式促进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兼并改制企业。

承债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改制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购买改制企业股份,实现控股。

2鼓励并购国企产权转让方面的政策

★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价格。

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

对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并改制企业后有新上技改项目或启动在建项目的、整体购买国有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款的、接收改制企业能够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国有产权或资产转让价格经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优惠。

★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买改制企业,接收全部职工或接收职工数量超过改制前上岗职工数量的,改制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且职工安置费由新企业补足的,从新企业生产之日起,在一定年度内可通过新增税收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以及减免行政性收费予以抵顶。

★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做出补缴计划,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改制企业在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通过打包、打折回购、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

企业分立重组的,本着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有利于分立后新企业发展的原则,新、老企业要合理分担债务。

★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整体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全日制中小学、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接收。

所办的医院、后勤服务部门及其它社会职能机构,要分离改制经营,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的,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3鼓励并购国企土地房产等方面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股权重组。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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