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AB区配套商业建筑15个售卖亭和6000平方米场地租赁合同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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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方声明,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对本合同约定之资产的现状、周边情况等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认为能够满足乙方的租用目的,在此情况下乙方自愿承租本合同项下之资产。

二、租赁范围、租赁期限及用途

2.1乙方承租资产位于XX市北京路北延长线昆明瀑布公园内,包括昆明瀑布公园AB区配套商业建筑、15个售卖亭和6000平方米场地(详见租赁资产明细清单)。

该资产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以甲方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2.2租赁期限:

10年(不含7个月免租期),租赁期限自该物业通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环评验收报告,且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资产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交接表》的次日起算。

租赁期限具体起始、终止日期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续租事宜,按照XX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3免租使用期:

共计7个月。

免租期限自该物业通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且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资产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交接表》的次日起算。

该期间的租金,乙方无需向甲方交纳(免租期内仅免除租金,其他费用,如能源费等,仍须按时交纳)。

免租使用期包括在租赁期外,双方的权利义务执行本合同的约定。

2.4乙方承租该资产的用途为商业、办公和配套服务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乙方应当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要的审批许可手续,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照,且负责使其在租赁期内保持有效。

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该租赁用途,乙方所开展的经营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后开展。

2.5乙方不得将该物业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乙方开展经营活动前,需向甲方提交经营方案,经营方案经甲方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如有任何违反,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

物业交付及回收

3.1乙方充分知悉目前资产尚未通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也未取得前置相关证照的现状。

乙方先行提供主体资格信息的材料: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给甲方,待具备移交条件后,甲方逐步将昆明瀑布公园售卖亭、场地和AB区公园配套商业建筑房地产及地下车位交于乙方经营。

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时,应对《资产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交接表》予以签字确认。

3.2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交付日期。

该物业自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资产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交接表》的次日为租赁期限和免租期的起算日,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交付日期实际接受租赁物,甲方通知的交付之日视为租赁物交付之日,次日开始计租赁期限和免租期。

3.3乙方应于双方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如乙方的装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甲方制定的相关装修管理规定等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执行,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拒。

3.4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正式交付开始起算免租期之前的空档期,本着安全、国有资产盘活、合理有效使用的原则,乙方可根据租赁用途对租赁标的进行前期招商策划活动,在策划活动期间可根据需求对租赁标的进行现场考察、测量、规划等活动,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5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照约定的交付日与甲方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且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已付租金不予退还。

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承租物业非主体结构部分进行适当拆除、改造。

四、租金约定及相关费用

4.1租金

4.1.1该物业的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即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度租金)租金¥

元(大与:

整):

从第二年度开始,租金按照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租金起算日前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4.1.2租金递增幅度为:

首年租金按成交价执行,第2年至10年,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租金在上一个周期的基础上分别递增3%、5%、7%。

(第2年至第4年在首年租金递增3%,第5年至第7年在第4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8年至第10年在第7年的基础上递增7%。

4.2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本合同履行,乙方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整(¥整),履约保证金按首年度租金的10%收取。

合同期内,如承租人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足部分有权继续追偿;

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扣除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被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补足。

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约的,出租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根据扣除情况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4.3其它费用

4.3.1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由乙方自行对标的内资产进行物业管理,除公园园区绿化、保洁、秩序维护费用外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3.2在租赁期限内,由乙方因使用租赁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通讯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

4.3.3自第5年开始,甲方每年从乙方的净利润中收取5%的管理费。

(以乙方的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

4.3.4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的相关税收及行政管理收费等,由乙方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缴纳。

租赁期间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该租赁资产有关的费用,甲方、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各自支付应承担部份。

4.3.5乙方拖欠水费、电费等费用导致相关机构停止对乙方提供相应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则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3.6乙方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并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资产,因乙方在使用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违约、侵权、行政、民事、安全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失或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租赁资产的抵押

5.1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前,该资产的抵押情形为:

未设立抵押。

5.2乙方同意,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资产进行抵押或其它融资以及出让。

甲方转让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后,本协议中甲方名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条款随之转移由新的物权所有人承担和履行。

物权的合法转让不影响乙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3乙方不得利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合同标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六、物业交还

6.1本合同按约定情形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结算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期内的履约保证金、水费、电费等)。

6.2租期开始后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甲方可以给予乙方60日的搬迁时间。

搬迁时间届满,该资产内的留存物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遗留物品等)。

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垃圾处理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险担保费等)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6.3乙方退还租赁资产

乙方退还租赁资产时,双方应根据《资产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交接表》的记载办理移交手续。

并且,乙方应与甲方就本合同之规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保证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进行结算。

乙方退还租赁资产时不能损害和影响甲方租赁物业的权利,已于租赁资产形成添附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设施、设备)对拆除可能对物业造成损害的,乙方不得拆除和提出补偿要求。

移交手续和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退还租赁资产的义务完成。

6.4乙方退还租赁资产的过程中,因乙方擅自拆除已形成附属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或其它乙方原因造成租赁资产或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5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乙方在退还租赁资产时装修和添附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对价。

七、甲方的责任

7.1甲方在资产相关验收通过后将本协议约定的租赁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若有)按本协议约定交付给乙方。

7.2甲方承担资产主体结构维修(经权威部门认定)(承担指包括向责任方追偿的方式),且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责任。

乙方发现应当由甲方维修的主体结构项目,在发现后应当书面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修复。

7.3甲方应充分尊重和维护乙方对该资产合法使用、经营的权利。

7.4甲方应保证公园内售卖亭及场地可正常使用。

八、承租人的责任

8.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主体证明,并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8.2乙方应自行办理其使用该资产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关办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环保、卫生许可、二次消防许可等,如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给予协助。

8.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资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

乙方保证其使用租赁资产,及在租赁资产内的相关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8.4因乙方或乙方人员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该资产、相邻资产或公共部位等产生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怠于维修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若乙方不配合资产维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8.5乙方在以下范围内承担维修责任:

8.5.1租赁资产内电梯、照明设备、电气开关、线路的年检、维修和更换。

8.5.2租赁资产内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

8.5.3排水管、厕兜、化粪池的清疏。

8.5.2饮用水池清洗及垃圾清理。

8.5.4门窗玻璃及小五金的更换,分电表或无分电表的表内电线、电掣、灯头、插座等更换和分水表内水管、笼头更换。

8.5.5室内墙面的批荡和天花等的饰粉。

8.5.6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维修义务以外的维修责任。

8.6乙方在该资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8.7乙方应将改造或装饰、装修方案提交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备案,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方案报批(如有)。

经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涉及)批准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存档。

如因上述事宜导致相邻资产受损或影响相邻资产正常使用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租赁资产内不得贮存违禁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9租赁期限内,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乙方租赁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服从甲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相应工作,且租赁资产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8.10租赁期限内,因乙方或乙方人员的行为损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和费用,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上述乙方或乙方人员行为导致甲方资产不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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