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管理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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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省委和省政府工作大局中亟需解决的法治实践重大问题或课题研究涉密不宜公开招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法学会采取委托方式实施.

第七条合作课题指省法学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八条委托课题分为上级委托课题、部门(或单位)委托课题和临时性委托课题。

上级委托课题指中国法学会、省委和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委托交办省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部门(或单位)委托课题指省级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托省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临时性委托课题指省法学会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选题,委托相关单位(部门)承担的课题。

第九条年度“治蜀兴川”法治论坛主题纳入当年委托课题.由省法学会委托申办论坛成功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相关法学法律工作者完成。

承办单位要按照论坛实施办法和论坛组委会有关要求组织论坛活动,形成论坛优秀论文集、成果要报、论坛综述等成果.

第三章课题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在广泛征集年度课题选题的基础上,经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课题指南。

委托课题由省法学会向被委托单位发出委托函,并与被委托单位及其课题主持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相关事宜按《委托协议书》执行。

第十一条课题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写《四川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包括课题组成员基本情况、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研究条件和保证、经费预算、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和审核意见等,并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省法学会,逾期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申请人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或实务部门副厅级以上职务.

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实务部门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为法官、检察官、律师.青年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均不得超过35岁.

3.课题组成员不少于3人并实际承担研究任务,鼓励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组成课题组联合攻关。

4.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应为工作单位在四川省的法学会会员.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6.申请人应取得所在单位承诺:

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能以内容接近的课题申请书在其他部门设立的课题立项.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相同研究内容的课题的,或者承担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但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省法学会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提交立项评审.

课题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

已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

第十五条省法学会组成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务经验且未参加被评审课题课题组.评审委员会组成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

省法学会学术委员在评审委员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六条评审采取匿名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采用打分制或无记名投票制.评审委员会根据匿名评审或会议评审结果择优提出立项建议,报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具有学术前沿性或实践针对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可行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5.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八条拟立项课题的基本信息,由省法学会通过四川法学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或者立项后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九条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根据立项建议和实际需要确定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

第二十条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法学会与课题主持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向课题主持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四川法学网公布立项名单。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立项要求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将省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协助省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二十二条省法学会对立项课题实行中期抽查制度,抽查的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接受中期检查的课题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向省法学会报送《四川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报告课题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中期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法学会通知课题主持人限期作出整改;

整改未通过的,作出撤销立项课题的决定: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课题组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的;

4.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5.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6.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7.其他不利于课题完成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主持人向省法学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否则,撤销立项课题。

1.课题主持人变更的;

2.研究题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3.课题管理单位变更的;

4.成果形式变更的;

5.推迟完成时间的;

6.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

第五章成果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主持人应填写《四川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结项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内容提要(不少于2000字)一式3份和电子文本报送省法学会。

第二十七条省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2.在鉴定成果相关领域已取得相应水平成果;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不在被鉴定成果课题组主持人所在单位任职;

5.不是被鉴定课题成果的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八条课题成果鉴定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方式.如有必要,可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鉴定专家之间对于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省法学会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通知课题主持人现场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

优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良好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研究成果不规范,且明显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三十条课题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主持人可以向省法学会申请免于鉴定:

1.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的;

2.在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

属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课题结项申请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法学会。

第三十一条课题成果鉴定为“优秀”、“良好"

、“合格”以及批准免于鉴定的,由省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经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成果原则上视为“优秀"

第三十二条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课题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省法学会作出撤销立项课题的决定。

未按期申请结项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申请延期未得到同意、或者同意延期后仍未如期结项的,省法学会不再接受结项申请,作出撤销立项课题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被撤销立项课题的,由省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不再拨付剩余经费,列入省法学会课题研究诚信记录,其课题主持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

第三十四条省法学会建立课题研究成果要报制度。

每一个课题结项之前应当至少提供一份成果要报。

第三十五条课题成果归四川省法学会所有,以四川省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

课题主持人及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四川省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财政厅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是课题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课题主持人是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经费主要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租赁及耗材费:

用于课题研究所需设备的租赁费用及购买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

用于购买课题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

用于召开课题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按省财政厅四类会议标准支出;

4.差旅费:

用于课题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费用,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机关单位标准支出;

5.劳务费:

包括课题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6.管理费:

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

课题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九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

第二次以结项证书为凭,根据课题成果鉴定等级对应拨付余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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