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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满后未取得新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向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提出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再培训,并提供再培训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加油站及其他有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6、省安监局核发的杀鼠剂经营许可证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该类单位合法经营,原取得临时杀鼠剂经营资质的单位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此基础上不再增设新点。

该类单位应按照乙种证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原件。

国家对杀鼠剂经营单位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城镇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储罐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积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加油站及成品油储存设施的安全程度。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安监局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汇总上报省安监局。

年检的内容必须包括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文件(复印件)和剧毒化学品购入台帐、流向记录台帐、销售记录台帐等。

在年检时发现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须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上报省安监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自2006年4月1日起,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均明确到具体的品种,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列明。

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范围统一为“危险化学品经营”。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5]158号)的要求。

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省安监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见附件,评价导则另发)要求,为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现对经营单位实行分类评价:

  1、加油站(含加油点、加油船)按《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3、有储存经营的单位(指总储存量大于2吨)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4、一般经营单位(指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单位、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纯批发经营)按《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指除上述4类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须按上述要求编制,否则不予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如发布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则按新导则执行。

  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自2006年4月1日起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

其中柴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燃料油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或补办经营许可证,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

  由空气分离制取各种气体等制气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他各种气体分装、混配、充装等以及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一律纳入经营许可管理范围,经营许可证申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

2006年3月31日后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本通知第六条所列单位除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各地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4、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6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

2006年02月2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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