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听证标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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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拟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

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共同听证组织机关。

拟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由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人。

听证人可以由1人担任,也可以由3个以上单数人员构成。

听证人为3人以上,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人中拟定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有关行政管理业务知识;

  (三)熟悉听证业务知识;

  (四)非听证事项直接承办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她条件。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关于部门负责组织对听证人进行法律知识和听证业务知识培训。

  第八条 听证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

  

(二)对有关人员提供证据、材料进行询问;

  (三)规定有关人员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材料;

  (四)向听证组织机关书面报告听证状况。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除履行听证人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算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主持听证活动,决定听证开始、中断、终结和结束;

  (三)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背听证纪律行为。

  第十条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笔录记录、收集与听证关于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涉及陈述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十二条 陈述人涉及部门陈述人和非部门陈述人。

部门陈述人是指听证事项承办人员。

非部门陈述人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人、记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积极回避:

  

(一)是听证事项承办人近亲属;

  

(二)是非部门陈述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

  (三)与听证事项解决成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听证事项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听证。

鉴定人、勘验人或者翻译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非部门陈述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出,并阐明理由。

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懂得,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第十五条 听证人、记录人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

听证组织机关重要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回避,由听证组织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其她人员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六条 参加听证行政管理相对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委托1至3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二)以为听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回避情形,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陈述有关意见、理由,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承办人员提出审查建议、理由及证据、材料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权利。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听证程序普通规定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办。

公开举办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旁听,新闻记者可以依法采访。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验证听证参加人身份和到场状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关于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简介听证参加人、记录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

  (四)非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

  (五)听证人对陈述人就听证关于事项进行询问;

  (六)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听证参加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听证组织机关拟定期间、地点出席听证,如实回答听证人提问。

非部门陈述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端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批准半途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对违背听证纪律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

不听劝阻,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断听证: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部门陈述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无法及时拟定人选;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关于证据、材料重新调查、鉴定或者需要告知新证人到场作证;

  (四)有其她合法理由需要中断听证情形。

中断听证情形消除后,应当在10日内恢复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按照本规定继续举办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结听证: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

  

(二)非部门陈述人所有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因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办听证没有必要;

  (四)应当终结听证其她情形。

听证举办前终结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告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举办过程中终结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记录在卷。

  第二十三条 记录人应当将听证过程制作成听证笔录。

听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无合法理由回绝签字或者盖章,记录人应当记明状况附卷。

有条件听证组织机关可以对听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四条 听证人应当依照听证笔录内容,形成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一)听证举办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与内容;

  (三)听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基本状况;

  (四)部门陈述人、非部门陈述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五)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提出证据、材料;

  (六)应当报告其她关于状况。

依照本规定终结听证,听证报告内容可根据实际状况而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及关于证据、材料提交给听证组织机关。

  第二十六条 听证对关于事实和证据已经确认,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确认事实和证据,充分吸取、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行为。

  第二节 听证程序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惩罚听证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与否听证,并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

不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听证,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行政惩罚听证,应当在听证7日前,告知行政惩罚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如下事项:

  

(一)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人及记录人基本状况;

  (四)作为非部门陈述人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与行政惩罚有关证据、材料都应当在行政惩罚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

  第三十条 行政允许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选取、确认参加听证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允许事项也许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她人之间重大利益;

  

(二)行政允许利害关系人众多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5至10名代表参加听证;

代表推举产生困难,由行政允许听证组织机关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方式产生听证代表。

  第三十一条 行政允许听证组织机关举办听证,利害关系人相对拟定,行政允许听证组织机关直接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利害关系人不拟定,应当在听证举办10日前发布听证公示,载明听证内容以及不拟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程序、条件、时限、筛选原则等。

行政允许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发布听证公示同步,通过报刊等媒体或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与听证事项、听证内容有重要关联信息资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发布定价听证目录;

市、县定价听证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定价听证目录拟定范畴。

  第三十三条 价格听证参加人涉及定价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经营者和消费者代表,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关于专家、学者。

价格听证参加人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代表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五分之二。

消费者代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自由报名状况随机选用,也可以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她社会团队推荐产生。

  第三十四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价格或者拟减少价格,价格听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采用简易程序:

(一)由1人任听证主持人;

  

(二)价格听证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消费者人数应当多于经营者人数。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组织机关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抽象行政行为组织听证,应当在举办听证30日前,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条件及程序、非部门陈述人筛选原则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组织机关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等听证文书,应当在本地重要媒体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上将关于送达内容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与抽象行政行为听证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均可申请作为非部门陈述人,也可推选代表作为非部门陈述人。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依照听证公示拟定条件、程序以及非部门陈述人筛选原则,从申请参加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中拟定非部门陈述人。

非部门陈述人应当具备广泛性、代表性。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抽象行政行为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15日内发布听证报告。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导致损害相对人或者公共利益,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未告知;

  

(二)在收到符合条件听证申请后未依法组织听证;

  (三)组织听证活动违背听证程序;

  (四)其她严重违背本规定行为。

  第四十条 听证人、记录人在听证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由关于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举办听证期限,不计算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该项行政决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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