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132食用槟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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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代替了DB43/132-1999。
本标准与DB43/132-1999相比要紧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的规定对本标准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新增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对本标准的第4章技术要求中部分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同
时新增了原料、净含量、游离碱度等项目;
附录A调整为规范性附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由湖南省卫生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湘潭市卫生监督所、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
湘潭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所、湖南省槟榔食品
行业协会。
腊八豆系民间流传的发酵性豆制品,其风味专门,为使这一传统食品
发扬光大,首次制订全省统一的强制性质量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提出并公布。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
湖南湘潭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湘潭胖哥槟榔
加工厂、湘潭宾之榔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皇爷槟榔食品有限公司、长沙
友文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市口味网槟榔有限公司。
刘自康、曾晓、肖学成、刘自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
DB43/079-1993;
DB43/132-1999。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腊八豆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槟榔干果为要紧原料,经泡制、切片、点卤、干燥等要
紧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食用槟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1898-1996食品添加剂沉淀碳酸钙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578-1984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GB/T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2003
GB/T4789.5-2003
GB/T4789.10-2003
GB/T4789.11-2003
GB/T4789.1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技数
GB/T2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8-2003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009.31-2003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脂类的测定
GB/T5009.121-2003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83-1994食品添加剂明胶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850-1988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酰
GB8851-1988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酰
GB/T15691-1995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QB1505-1992食品香精
QB/T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
QB2923-1998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AK糖)
NY/T487-2002槟榔干果
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食用槟榔:
以槟榔干果为要紧原料,经泡制、切片、点卤、干燥等要紧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槟榔。
3.2槟榔加工用冷水:
在食用槟榔加工过程中,以饴糖、石灰为要紧原
料,辅以甜味剂、香精香料熬制而成的糊状物。
3.3点卤:
将槟榔加工用卤水添加到槟榔上的过程。
4技术要求
4.1原先要求
4.1.1槟榔干果应符合NY/T487-2002的规定。
4.1.2饴糖应符合QB/T2347-1997的规定。
4.1.3糖精钠应符合GB4578-1984的规定。
4.1.4石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5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QB2393-1998的规定。
4.1.6对羟基苯甲酸乙脂(或对羟基苯甲酸丙脂)应符合GB8850-1998(或GB8815-1998)的规定。
4.1.7明胶应符合GB6783-1994的规定。
4.1.8香精(或香料)应符合QB1505-1992(或GB/T15691-1995)的规定。
4.1.9加工食用槟榔用水应符合GB5749-1985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要求
外观
呈褐色、无霉变
香气
槟榔固有的所加香精香料的香气,无异味。
味道与口感
甜度适当、有涩味,无苦味和异味。
4.3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游离酸度(以NaOH+,mg/kg)<
8.0
总碑(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氟(以F计,mg/kg)<
100
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g/kg)<
4.0
脱氢乙酸(g/kg)<
0.3
对羟基苯甲酸乙脂(或对羟基苯甲酸丙脂)(以对羟基苯甲酸计)
(单一或混合用总量)
其他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1996中陈皮、话梅类执行
有机磷农药残留量
不得检出
黄曲霉毒素B1<
5.0
4.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细菌总数(cfu/g)<
5000
大肠菌群(MPX/100g)<
30
致病菌a
霉菌计数(cfu/g)<
a:
致病菌是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检验方法
5.1原料的检验
查验原料的合格明资料(如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或按相应标准进行检测
5.2感官要求的检验
5.4.1游离碱度的检验
5.4.1.1仪器与检测
a)酸度计
b)甘汞电极、玻璃电极
c)磁力搅拌器
d)盐酸标准溶液(0.1mol/L)
5.4.1.2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样品三份(各2-5片,约10G,)分不放入250ML锥形瓶中,加入约100ML蒸储水,放入60c的恒温水浴锅中振荡60MIN,取出冷却至室温,过滤,定容至250ML,准确吸取滤液50ML,在酸度计上用0.1mol/L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PH7.0即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试验结果取三组数据的平均值.
5.4.3.1运算
CX(V1-V2)X40
X=mX50/250
式中:
X---样品中游离碱度(以NaOH计),mg/g
V1---滴定样品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滴定空白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盐酸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m---样品的质量,mg
40---盐酸标准溶液<C=1.0000mol/L>相当的氢氧化钠的质量,mg
5.4.2总碑的体验
按GB/T5009.11-2003第二法的规定执行。
5.4.3铅的检验
按GB/T5009.12-2003第四法的规定执行.
5.4.4氟的检验
5.4.5
按GB/T5009.18-2003第三法的规定执行.
乙酰磺胺酸钾的检验
5.4.5.1样品的处理
准确称取2-5片(约10G)槟榔放入250ML的具塞锥形瓶中,加入约250
ML的蒸储水(液面浸没样品),置于100c的恒温振荡水浴锅中,振荡液中滴加盐酸(1+1)溶液将PH值调剂至5-6,加入5ML10.6的亚铁富化钾溶液,摇匀,在加入5ML22%乙酸锌溶液,以沉滤蛋白质,冷却加水定容,摇匀,过滤,再按GB/T5009.140-2003中5.1.3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未标明的其他甜味剂和防腐剂测定的样品处理按此进行.
5.4.5.2运算
X=
CXVXV2/V1X1000m
X---样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含量,g/kg
C---由标准曲线上查得进样液中乙酰磺胺酸钾的量,ug/ml
V---样品后提取液定容的体积,ml
V1----用于离心提取液的体积,ml
V2----离心吸附后洗脱液的体积,ml
m——试样质量,g
5.4.6脱氢乙酸的检验
按GB/T5009.121-2003的规定执行.
5.4.7对羟基苯甲酸乙脂(或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的检验
按GB/T5009.31-2003的规定执行.
5.4.8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按GB/T5009.20-2003的规定执行.
5.4.9黄曲霉毒素B1的检验
按GB/T5009.22-2003的规定执行.
5.5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5.5.1细菌总数的检验
按GB/T4789.2-2003的规定执行.
5.5.2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GB/T4789.3-2003的规定执行.
5.5.3致病菌的检验
按GB/T4789.4-5-2003、GB/T4789.10-11-2003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每批随机抽样40小袋以上,样品总量许多于500g.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
6.3.2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游离酸度、细菌总数、大肠
菌群。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须进行;
1)更换要紧原料、配方、工艺时;
2)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3.4.2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5判定原则
6.5.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
标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
6.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型式检验
项目不超过2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产品进
行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
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超过2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标
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