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132食用槟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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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132食用槟榔Word文件下载.docx

本标准代替了DB43/132-1999。

本标准与DB43/132-1999相比要紧修改如下:

----按照GB/T1.1-2000的规定对本标准的格式进行了修改;

新增了术语和定义一章;

对本标准的第4章技术要求中部分项目的技术指标进行了调整,同

时新增了原料、净含量、游离碱度等项目;

附录A调整为规范性附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由湖南省卫生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卫生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湘潭市卫生监督所、湘潭市质量技术监督监督局、

湘潭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所、湖南省槟榔食品

行业协会。

腊八豆系民间流传的发酵性豆制品,其风味专门,为使这一传统食品

发扬光大,首次制订全省统一的强制性质量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提出并公布。

本标准要紧起草单位:

湖南湘潭小龙王食品有限公司、湘潭胖哥槟榔

加工厂、湘潭宾之榔食品有限公司、湘潭市皇爷槟榔食品有限公司、长沙

友文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市口味网槟榔有限公司。

刘自康、曾晓、肖学成、刘自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公布情形为:

DB43/079-1993;

DB43/132-1999。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腊八豆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槟榔干果为要紧原料,经泡制、切片、点卤、干燥等要

紧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食用槟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

适用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1898-1996食品添加剂沉淀碳酸钙

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578-1984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GB/T4789.2-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2003

GB/T4789.5-2003

GB/T4789.10-2003

GB/T4789.11-2003

GB/T4789.1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霉菌和酵母菌技数

GB/T2009.11-2003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8-2003食品中氟的测定

GB/T5009.20-2003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5009.31-2003食品中对羟基苯甲酸脂类的测定

GB/T5009.121-2003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

GB/T5009.140-2003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83-1994食品添加剂明胶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8850-1988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乙酰

GB8851-1988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酰

GB/T15691-1995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QB1505-1992食品香精

QB/T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

QB2923-1998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AK糖)

NY/T487-2002槟榔干果

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食用槟榔:

以槟榔干果为要紧原料,经泡制、切片、点卤、干燥等要紧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槟榔。

3.2槟榔加工用冷水:

在食用槟榔加工过程中,以饴糖、石灰为要紧原

料,辅以甜味剂、香精香料熬制而成的糊状物。

3.3点卤:

将槟榔加工用卤水添加到槟榔上的过程。

4技术要求

4.1原先要求

4.1.1槟榔干果应符合NY/T487-2002的规定。

4.1.2饴糖应符合QB/T2347-1997的规定。

4.1.3糖精钠应符合GB4578-1984的规定。

4.1.4石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5乙酰磺胺酸钾应符合QB2393-1998的规定。

4.1.6对羟基苯甲酸乙脂(或对羟基苯甲酸丙脂)应符合GB8850-1998(或GB8815-1998)的规定。

4.1.7明胶应符合GB6783-1994的规定。

4.1.8香精(或香料)应符合QB1505-1992(或GB/T15691-1995)的规定。

4.1.9加工食用槟榔用水应符合GB5749-1985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要求

外观

呈褐色、无霉变

香气

槟榔固有的所加香精香料的香气,无异味。

味道与口感

甜度适当、有涩味,无苦味和异味。

4.3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游离酸度(以NaOH+,mg/kg)<

8.0

总碑(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氟(以F计,mg/kg)<

100

乙酰磺胺酸钾(安塞蜜)(g/kg)<

4.0

脱氢乙酸(g/kg)<

0.3

对羟基苯甲酸乙脂(或对羟基苯甲酸丙脂)(以对羟基苯甲酸计)

(单一或混合用总量)

其他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1996中陈皮、话梅类执行

有机磷农药残留量

不得检出

黄曲霉毒素B1<

5.0

4.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细菌总数(cfu/g)<

5000

大肠菌群(MPX/100g)<

30

致病菌a

霉菌计数(cfu/g)<

a:

致病菌是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检验方法

5.1原料的检验

查验原料的合格明资料(如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或按相应标准进行检测

5.2感官要求的检验

5.4.1游离碱度的检验

5.4.1.1仪器与检测

a)酸度计

b)甘汞电极、玻璃电极

c)磁力搅拌器

d)盐酸标准溶液(0.1mol/L)

5.4.1.2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样品三份(各2-5片,约10G,)分不放入250ML锥形瓶中,加入约100ML蒸储水,放入60c的恒温水浴锅中振荡60MIN,取出冷却至室温,过滤,定容至250ML,准确吸取滤液50ML,在酸度计上用0.1mol/L盐酸标准溶液滴定至PH7.0即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试验结果取三组数据的平均值.

5.4.3.1运算

CX(V1-V2)X40

X=mX50/250

式中:

X---样品中游离碱度(以NaOH计),mg/g

V1---滴定样品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滴定空白时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盐酸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m---样品的质量,mg

40---盐酸标准溶液<C=1.0000mol/L>相当的氢氧化钠的质量,mg

5.4.2总碑的体验

按GB/T5009.11-2003第二法的规定执行。

5.4.3铅的检验

按GB/T5009.12-2003第四法的规定执行.

5.4.4氟的检验

5.4.5

按GB/T5009.18-2003第三法的规定执行.

乙酰磺胺酸钾的检验

5.4.5.1样品的处理

准确称取2-5片(约10G)槟榔放入250ML的具塞锥形瓶中,加入约250

ML的蒸储水(液面浸没样品),置于100c的恒温振荡水浴锅中,振荡液中滴加盐酸(1+1)溶液将PH值调剂至5-6,加入5ML10.6的亚铁富化钾溶液,摇匀,在加入5ML22%乙酸锌溶液,以沉滤蛋白质,冷却加水定容,摇匀,过滤,再按GB/T5009.140-2003中5.1.3的规定进行.

本标准未标明的其他甜味剂和防腐剂测定的样品处理按此进行.

5.4.5.2运算

X=

CXVXV2/V1X1000m

X---样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含量,g/kg

C---由标准曲线上查得进样液中乙酰磺胺酸钾的量,ug/ml

V---样品后提取液定容的体积,ml

V1----用于离心提取液的体积,ml

V2----离心吸附后洗脱液的体积,ml

m——试样质量,g

5.4.6脱氢乙酸的检验

按GB/T5009.121-2003的规定执行.

5.4.7对羟基苯甲酸乙脂(或对羟基苯甲酸丙脂)的检验

按GB/T5009.31-2003的规定执行.

5.4.8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检验

按GB/T5009.20-2003的规定执行.

5.4.9黄曲霉毒素B1的检验

按GB/T5009.22-2003的规定执行.

5.5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5.5.1细菌总数的检验

按GB/T4789.2-2003的规定执行.

5.5.2大肠菌群的检验

按GB/T4789.3-2003的规定执行.

5.5.3致病菌的检验

按GB/T4789.4-5-2003、GB/T4789.10-11-2003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抽样

每批随机抽样40小袋以上,样品总量许多于500g.

6.3出厂检验

6.3.1每批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

6.3.2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游离酸度、细菌总数、大肠

菌群。

6.4型式检验

6.4.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须进行;

1)更换要紧原料、配方、工艺时;

2)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3.4.2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5判定原则

6.5.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时,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指

标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

6.5.2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型式检验

项目不超过2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产品进

行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

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超过2项理化指标不符合标

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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