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试尝记录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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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试尝记录表Word文档格式.docx

副组长:

成员:

工作原则:

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学校食堂餐饮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造成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学校按照“校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部门协调配合”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落实各自职责。

科学决策、群防群控:

学校建立组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要加强学校日常监测、坚持群防群控,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学校对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和势态蔓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处理及整改工作。

事故分级:

突发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三级:

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为本校发生的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不足100人,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件。

二级,较大事件。

为本校发生的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或不足100人,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三级,一般事件,为本校一次中毒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

应急措施:

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由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救援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当机立断,以人为本采取果断措施,安排教职工各就各位采取求助措施。

根据人员中毒情况及时与当地卫生医疗机构取得联系、送医院救治。

同时要摸清情况,如果是群体发病的还应彻底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名册,防止遗漏。

及时报告。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及食品安全管理有关部门报告。

联系家长。

学校发生较为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

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安抚我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耐心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尽力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病源保护。

学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物样品,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样.

人员调度。

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必要时可向中心学校领导请示抽调其它各校人员进行支援。

所需人员要听从指挥,确保到位,落实职责。

要保障广大师生及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并根据情况定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不谎报,对一些谣传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学校稳定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处置突发事件成绩显著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处置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对处置不当,贻误战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都应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或报请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事故应急小组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和食品安全部门.

工作要求:

学校要严把采购质量关,食品加工过程要坚持烧熟煮透的原则,坚持以预防事件发生为主。

学校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体质健康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健康状况档案。

教育食堂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食堂食物要求专人管理,专库存放,要建档立卡。

严把食物采购关,要认真落实伙食管理程序,填写伙食流程表,坚持饭菜留样制度。

食堂禁止加工变质发霉食品、四季豆、野生菌和凉拌菜。

要加强对饮用水的管理,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要保持食堂卫生。

食堂用的各种炊具、用具、桌、柜、地面等要时时清扫,做到干净整洁,无蝇蚊、蟑螂等。

学生餐具要按要求消毒。

学校应对全体师生及食堂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及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预案由学校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镇中心小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校领导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

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

未建立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

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

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

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

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承包商的责任:

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2.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3.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

4.未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测验、考核的;

5.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6.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第十条责任及处分

(一)处分原则

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处分种类

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学校食堂外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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