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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文档格式.docx

新条例涵盖了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等铁路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和重要管理制度,是铁路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规。

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铁路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铁路安全发展。

  2.《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规定:

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

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据此,条例规定: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3.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是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亮点,条例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

  首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

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取消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条例对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等活动,以及在铁路线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还规定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以及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等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在铁路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的相关规定。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在完善铁路运输安全保障措施方面还作了哪些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总结实践经验,适应铁路运输和建设发展对立法的迫切需求,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对有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对存在安全性缺陷的铁路机车车辆及其他专用设备实行召回制度,由设备制造者负责召回缺陷产品并消除缺陷;

二是适应电气化铁路发展对用电安全保障的需要,增加了对铁路运输用电保障以及防止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危及电力接触网安全的规定;

三是增加了禁止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保障铁路无线电指挥调度系统安全畅通的相关规定;

四是增加了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是增加了危及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如禁止违规操纵列车紧急制动设备,禁止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禁止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方式强占列车等;

六是增加了对铁路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求铁路监管部门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等。

  现在,距离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有4个月的时间。

贯彻实施好条例还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

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各相关企业都要抓紧部署落实有关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各项措施。

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和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宣传贯彻条例,建立健全铁路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保障安全的各项措施。

抓紧整改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推动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5.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

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

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同的;

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

因此,本条例从实际出发,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作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时,条例还考虑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况下,上述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需要适当扩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情况,明确规定: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7.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

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用地的权属关系。

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

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

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8.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何划定?

  鉴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实际划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在铁路用地能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铁路征地时,地方政府已对铁路用地进行了审批,对铁路建设用地及安全保护的需要已经审核同意。

在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划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还应当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本条例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明令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铁路线路和运输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使人民群众知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才能保障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制度和禁止性规定的切实执行。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可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同时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

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石油电力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划定并公告的主体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9.哪些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在铁路既有线提速之前,行人穿越铁路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较少,主要是因为列车速度较低(一般均低于时速100公里),多数情况下行人发现来车紧急撤离铁道,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行人穿越铁路,发现来车往往来不及撤离铁道,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相应增加。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加了“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规定。

  10.为什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首先是因为线路两侧烧荒容易引发火灾,直接威胁铁路行车安全;

其次,烧荒产生的高温容易破坏埋设在线路两侧或者在线路上空的铁路通信、信号线路的保护设备,直接导致线路短路,影响铁路调度指挥系统;

再次,烧荒引起的烟雾还会直接影响机车驾驶人员瞭望。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主要是由于列车运行速度较快,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都比较长,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列车在短时间、短距离内难以停车。

铁路沿线居民放养的牲畜窜上线路与火车相撞,轻则财产受损,重则可能导致列车颠覆。

因此,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是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主要是考虑到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林木和护坡草坪是为了保证线路的稳定,防止雨水冲刷和风沙等灾害而特意栽培的。

如果树木过于高大会影响司机瞭望,司机难以及时看清前方一定距离内的信号显示,或有异常情况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就可能造成行车事故。

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加大了对铁路行车安全的保护力度。

  11.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会产生哪些危害?

条例对此作了怎样的规定?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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