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885865 上传时间:2022-10-1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贷款服务***如利息***所征收的增值税假设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金直接进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

举个例子,假设利息需要支付1000万元,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00万元×

6%=60万元***,则由于利息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为1060万元。

  但是,在此对利息征收的60万元增值税却未必会由融资方来负担,因为假设银行并未对原有的利息定价进行调整,则在利息价税合计为1000万元的前提下,银行的不含税利息收入减少,其实际负担了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

目前,我国的情况大致如此。

但据笔者了解,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更新,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在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会作相应调整,即在不含税利息报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困扰企业的问题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营改增过程中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的原理非常清晰,税基便是不含税的价格,但在我国已习惯于含税报价,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假设原有的定价为不含税报价,则卖方会根据新的税法在不含税报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税额,税金通常由买方负担。

  但假设原有的定价为含税报价,此次营改增后总价不变,税率调增了,则税金通常由卖方来负担。

金融业营改增中无论是贷款服务还是其他的中间业务收入,金融机构在定价中均面临着以上问题的决策。

笔者相信,经过了相关调整,未来各行业的定价会逐渐接受以不含税的价格为税基,再加上按照相关增值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的定价模式。

  因此,可以判断,未来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并由买方抵扣的方式是合理的,事实上,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在税法中明确规定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如韩国。

  融资租赁可以解决利息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

  那么,假设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则会促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显然,传统的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需要另谋出路。

其中,融资租赁将会成为企业青睐的一种方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假设企业要购买设备,其自有资金不够,则需要贷款去购买设备,但贷款必然要支付给银行利息,而营改增之后银行利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假设这部分税金由企业负担但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则会增加其融资成本。

如果企业不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其税率为17%。

因此,企业自然会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去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

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会借款并产生利息,但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当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

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会建立资金池,融资后资金进入资金池再转到各个融资租赁项目,所以并非每一笔贷款均可以对应相关的融资租赁项目,难以扣除。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还是要加强核算,使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的贷款利息有明确的归集。

  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将推动金融创新

  除了融资租赁方式以外,企业还会创新各种的融资渠道,目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均被认定为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具体包括: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因此,未来在界定各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是否应判定为贷款服务的收入,将成为难点。

例如,目前在产业链金融中十分活跃的应收账款保理的方式是否应该认定为贷款服务,便是业界关注的热点,除此以外还有大量的产业基金、合伙制信托、理财产品、混合型投资等,其收益中均含有一些具备资金占用使用的特性,但又界定为投资所得的收入,导致征税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笔者较为赞同投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毕竟增值税在流转环节征税,其本质上是一种流转税,而从另一角度看,金融商品在转让环节征收流转税则是合理的。

但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通常包含有两部分内容,一是持有期间得到的投资回报,二是转让期间获得的买卖价差收入,因此需要对这两部分收入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征税才可以理清其中的关系。

  当然,在企业创新融资方式的同时,银行也会对其相关的业务进行创新,毕竟如果依旧主要依赖于传统业务,则在未来会影响到银行的整体收益情况。

其中,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进行结构性调整,并借助于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更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解决企业融资的困难,并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尤其在产业金融等领域高度融合金融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才能真正满足社会的融资需求,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无论如何,利息征税但其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必然导致企业对于融资方式进行各种的创新及选择,同时也会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上的转变。

进而,会促进产业与金融的融合,毕竟,如何降低融资成本是经济社会中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进项税的计算方式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1+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进行税不得抵扣的内容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应税项目是只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二***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

  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

  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2、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成本处理。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十***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

  中国的融资租赁产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1年,增值税产生于第一次税制改革1993年,在此只前采购租赁物件征收的是“工商统一税”******85***财工字第29号《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可以税前还租***之后征收的是“增值税”或“营业税”。

两个税都属于“流转税”。

在流转环节中对于流转环节清晰,容易征收的,征收增值税。

对于流转环节不清晰,不容易征收的,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在流转环节中是很清晰的。

但由于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从谁哪征收,怎样征收,是否可以抵扣,谁来抵扣,使问题变的比较复杂。

下面我们要从道理、政策和实际操作中分析融资租赁中增值税的交纳与抵扣问题。

  融资租赁的征收与抵扣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

若从贸易的角度看,实际上是一种信用销售,本质上就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

在交易方式上属于“全额融资***fullout***”注意,我们所说的“全额融资”是因为我们常把融资租赁当贷款来认识,在租金计算中,如果租金的计算本金是以设备原始采购价格计算的,就叫“全额融资”。

按道理应该按普通贸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需要融资的是租赁公司,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最终是要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公司在这里提供的是金融服务,因此既要要征收租赁物件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又要征收租赁公司服务的营业税。

由于在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行政审批。

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上有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照一种税收政策,没有经营资质的按另外一种税收政策。

  我国增值税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销项,谁纳税,谁抵扣。

营业税通常不能进行抵扣。

但因融资租赁流通环节清晰,可抵扣项明确,为了鼓励投融资,税务部门对于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是按照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政策征收。

这里的“营业税”是有抵扣的营业税,非常接近消费型增值税。

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依然按照生产型增值税征收,其结果是:

  融资租赁公司在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中都有抵扣项,但承租人因为没有采购环节,就没有采购进项税可以抵扣。

因为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服务行为。

反之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开办融资租赁,税务部门把它看成一种贸易行为,承租人就可以凭采购环节进项税进行抵扣。

***国税函[2000]514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