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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仅如此,就连“人权”这两个字的真正涵义也被人扭曲、偷换。

“人权”成了口号,成了策略;

但却从未真正成为“人的权利”。

本文就是基于人权概念的这种混乱状态,进而想替人权正名。

  “人权”,顾名思义应该是“人的权利”,而不是“非人的物之权力”。

人是后面权的所有者。

不像其他如财产权之类,前面的定语是权的对象。

人权中“人”是主体而不是对象。

这样理解当然是很肤浅的。

所以本文在讨论人权概念时,一不考证其产生及历史渊源,二不比较纷繁芜杂的人权学说。

而是从“人”的存在状态入手说明“人权”一词的内在逻辑结构,即它是道德权利,是法律权利,并且还是一种社会理想;

还要说明“人权”是人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二、从“人”入手说人权

  启蒙时代诸先哲提出了人权概念,在他们那里人权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同时也是一个基于某个先验的权威保障而肯定能实现的社会存在。

不过实现是要靠人们去争取的。

大凡人们要得到某物品,总以下面事实存在为要件。

譬如人权,首先是他不为人所享有,或没有充分享有;

其次是人们实现它有可能性;

并且人们对它有占有欲,也即它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人不成其为人”——人权产生背景

  马克思根据人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把人类社会分为三个阶段:

“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的。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物质社会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

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

”[3]

  在这里,马克思通过对人与他人,人与社会的经济考察,重点说明每个阶段人的生存状态。

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乐观的,他认为人是一步步走向自由的,走向进步的。

但从另一方面看,人却是可悲的,至少在第三阶段没有实现之前,人们总是处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异化当中,处在因异化而“不成其为人”的状态中。

人权观念正是在这种社会中生长出来,并显得那么可贵。

  说到异化,在第一阶段中表现为“人的依赖性”。

那是一种自然经济小农社会。

人们被固定到那小块土地上,是其领主的工具或附庸,其精神世界则完全依托于上帝。

劳动不属于自己,人们的价值不取决于自我,人们的尊严不由自己赋予。

当时的人是属于土地、君主和上帝的。

  第二阶段,人们自然不用在异化为上帝的依附物了。

人们有了商业社会起码的平等和自由。

这是马氏所说的“独立性”。

但新的异化方式,即“人从人那里异化”,可以说仍然使人“不成其为人”。

  人从人那里的异化源于人们的劳动的异化。

它使劳动产品与劳动者本身对立。

“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像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一样。

”[4]在这种对立之中,劳动创造价值越多,劳动者越贬值,最终使劳动者的人“从现实中被排挤出去,直至饿死。

”[5]这种违悖人与商品本来应是拥有者与被拥有者的关系的异化,使人失去了整个实物世界。

不仅如此,人的生产生活也被排挤出去,仅成为人存在的手段。

于是,人的本质:

类-这个人所共有的共性,也就“变成了与人异类的本质,变成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

”[6]

  到这里人终于完成了异化。

人们把自己赖以生存的劳动产品异化出去同自己对立,排挤自己;

并由此把自己的本质化为手段,以至于脱离这种本质,社会、他人乃至自己都是敌人是手段。

这一事实的结果就是“人从人那里开始异化”。

[7]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异化出去,并且社会中每个人都从人的本质异化出去,人便真的“不成其为人”。

人失去了本质,社会中的各种作为人的利益自然也要失去。

抽象这种社会现实,便可以得出,我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使人享有自己的本质。

人权不是无本之木,人权思想也不是空穴来风。

  这里仍有一个问题要解决。

是什么使人在社会中异化得不成为人,而要寻求类似“人权”这样的手段去追求呢?

其实这要问劳动者的产品被谁占有,以至于这种占有产生了让人从物中,从其本质中异化的力量。

首先自然界不是,它只是受支配者。

神灵也不是,这个虚假的东西只占有人们对它的供养。

这样只有是人,人本身。

是一部分人占有了另一部分人的成果。

占有一方是少数,是不用参加那可恶的使人异化的劳动的不劳动者。

这些人凭借商品社会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占有劳动者的劳动,使劳动者失去自己的生产生活资料,失去自己作为人的本质。

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便成了非劳动者同劳动者及其劳动产品的矛盾了。

  自由、平等的人才享有人权

  异化这片恶土是不能产生有尊严、有价值、有个性的人的。

真正成为人权种子的是商业社会的精神内核:

自由、平等。

他们不仅是人权产生的条件,也是人权产生的精神内核。

  自由、平等源于人们交换中的共同利益及要求,交换领域中的人们互相交换自己的商品,以达到双方满足;

人们互相服务。

这种过程在双方意识中这样出现的:

“⑴每个人只有作为另一个人的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⑵每个人只有作为自我目的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手段;

⑶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为手段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把自己当作自我目的才能成为手段。

”[8]“因此双方都知道,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

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9]

  这种共同的利益决定了某种主张的共同性。

即要求交换双方资格平等、人身自由。

因为交换中,每个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10]这样,个人就是完全自由的,“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

每个人都是自愿的出让财产。

”[11]“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

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

”[12]此外,以契约为媒介在互相交换时,双方的平等身份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只能是一方占有另一方。

  在交换价值中,人才能与他人一样实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本质-平等、自由地占有对方。

  可见,人权自产生就离不开商品经济。

一方面商品经济异化劳动使人失去做人的资格,另一方面交换商品却使人们懂得要求人权,要求自由、平等。

人权也正是在商品经济这个矛盾的扬弃中产生发展的。

如果说异化是人有史以来的生存状态,那么商品经济却为人们追求自身的价值,打破“不成其为人”的局面提供了平等、自由的有力武器。

所以人权不出现于其他时代,而出现于商品经济统一天下时,看来决非偶然。

  人权的内涵

  上文所讲的异化问题是人权产生的反作用力;

商业自由、平等又给人权提供精神基础。

但这些远远不是人权。

他们是不能直接产生人权的,人权只能是类本质和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物。

  正如商品经济中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而有共同的平等、自由的要求一样;

异化社会中的人,基于其仍然为人,异于其他生物,而要求对类本质的重新占有,以成为真正社会人,真正的去生产生活。

这才是真正的人权要求。

  人的类本质,本来就是人的共同本质或自然本质,人们因之而成为社会,社会因之而能体现每个个体的人的存在。

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如被某个个体所享有,其前提便是该个体是人,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且其他人也认同这一事实。

然而,异化社会却剥夺了该个体去享受诸社会利益的资格。

如果把该资格看作一种利益,那么人权就是对这种作为人能带来的直接利益的要求和保障。

它体现一种起码的人道主义精神。

所以在这里讲人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就是,其他权利是基于某一个人、阶层或社会之间某些利益或价值的一般性和一致性;

而人权则是基于人类所有成员的类特征、类本质之间的相互一致和认同。

  正是这种认同致使人权要求一出现便被形成人们相互之间的伦理规范,并在道德上形成一种权利。

从而赋予上文所说的人道主义以权威,不可违抗。

此时人权要求一跃成为人权。

  上文的般般叙述无非是想说明下面这一人权定义的合理性。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

“人之作为人”,第一个“人”字包括所有现实中的人,它是人权的主体。

上文在讲异化时,大概会给人留下一种错觉,即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私有制占有广大劳动者,使其异化得不成为人,所以人权应是那广大劳动人民的而不应让产品占有者享有。

事实并非这样,上文同时也讲了,异化只是人权产生的背景,并不能直接产生人权。

人权产生于人们之间类的认同。

所以凡是这个社会中的人,只要是人,不分男女老少、阶级等差别,都应享受到人权。

人权是普遍的。

如果只让人权囿于劳动者以表明其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话,人权就沦落为另一部分人压迫劳动产品的占有者,是反人权的。

人权的阶级性只存在于因法律对人权的确认保障中使之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之中。

第二个“人”字,则是抽象的,是以充分享有类本质,在社会中独立的、由尊严的、有价值、有个性的人。

其实这种“人”只有在人权真正实现后再能真正存在。

  第二,人权最终表现为权利。

只有这一点存在才算真的有人权,否则则只是空泛的人道主义口号,没有任何权威性。

人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道德权利。

因为人权产生是人类的相互认同的社会产物,从一开始它就带有人与人之间的伦理性质,并成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调整规范,不论是自发的还是自觉的,凡是有悖人权的就将受到舆论谴责,甚至良心上感到内疚。

人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产生并存在的。

当然作为一种能实行于社会的权利,仅靠道德是不行的,现代社会中人权还表现为法律权利,这种权利虽然能为人切实享有,但已经变了质,而存在于道德中的人权才是真正的。

  另外,要注意人权存在的先决条件是人们之间自由、平等。

这两者还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它们表现出人权精神中最基本的人道精神,是类本质存在的最低要件

  现在我们可以概括人权为如下:

人权本质上是以权威性的规范乃至是某种社会制度去肯定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利益,使之成为法定权利。

其根本意义在于人的本质的复归。

  三、人权与法律

  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当今世界确实比道德规范实效得多。

以它来保证人权的实施肯定比纯粹道德权利见效快。

然而,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绝不是这么简单,它是一个由浅入深的否定之否定关系。

  人权是法律的权利

  法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自觉反映,是人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真正的法律应是保障人权的法律。

应该以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作为其不便的价值取向,任何其他利益都不能干涉这一原则的实施。

现在国家人权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其具体内容及实现手段,并且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关系的。

法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保障人权并借此表明自己的合法性。

最关键的所在是法律有强制性,人权不被违背破坏必须由强制的制裁来保障。

法律在这里表现得比道德优越。

可以说,现代法治社会,人权表现为法律权利是人权的需要也是法律的需要。

当然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切实的享受到人权。

  法律,人权的限制

  法律规定了人权,同时也限制了人权。

  首先,法律的产生在现存社会的基础上。

这是一个人普遍不成其为人的社会。

在这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法律必须表现出其阶级性,否则便不能实施甚至存在。

所以法律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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