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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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同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治核心与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保障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工安置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关闭破产的重点,为切实做好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操作,平稳推进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贵州省、XX地区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2.根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日期确定具体财务数据。
3.多方参与,民主评议、民主决策,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安置方案经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积极稳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尤其是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根据政策规定,针对XXXX供水总公司的情况,实行统筹安排、分类安置,分别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妥善到位。
(三)积极促进再就业原则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与XXXX供水总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通过各种安置渠道实现再就业,在新组建的公司首先安置原公司职工就业,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若其他企业依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他企业有权根据被接收职工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自主安排到其所需的工作岗位并决定其劳动报酬。
(四)鼓励自谋职业原则在企业关闭破产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鼓励职工自谋职业。
(五)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原则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与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做好安置工作。
三、破产企业人员的界定和人员状况
(一)破产企业职工的界定
XXXX供水总公司在实施政策性破产进行职工安置时,依法对用工进行清理。
截止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仍与破产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纳入职工安置范围。
对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已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列入职工安置范围。
安置标准按照《XX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障局关于XX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XXXX供水总公司的人员状况
1.截止XXXX年9月30日,XXXX供水总公司职工总人数为246人。
其中,固定工127人,合同制职工63人,退休人员56人。
2.截止XXXX年4月30日,XXXX供水总公司抚恤人员7人。
四、企业职工的安置
(一)职工提前退休
1.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的规定,在实施政策性破产中企业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5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5周岁。
职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准,下同)退休政策。
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2.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按照《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2006]2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计发,同时按规定享受今后国家及省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提前退休人员退休,今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不重新计发。
3.提前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按本方案中“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部分执行。
(二)一次性安置人员的安置企业关闭破产时,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条件以及过渡性安置条件的,可以从以下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1.选择一次性安置费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的规定,按每年工龄18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报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一次性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一次性安置费=1800元/年X职工本人工龄
其中,“工龄”是指职工本人的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时间以法院宣告破产之日为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下同。
2.选择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为准(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执行)。
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二职工本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X职工本人工龄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在新的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费由新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继续缴纳;
自谋职业的,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由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应为实施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缴足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医疗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医疗保险按地、县现行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过渡性人员的安置
1.过渡性人员的界定
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规定,对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以下两种人员作过渡性安置:
(1)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男50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5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40周岁),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国有企业职工;
(2)从事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意选择一次性安置,年龄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10年以内(含10年)的(即男45周岁,女干部或管理岗位上女职工40周岁、女工人或干部身份在工人岗位上的女职工35周岁)职工。
2.过渡性安置的人员进入XX市利群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过渡性安置的人员从法院宣告破产的次月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由托管机构发给基本生活费。
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生活费按企业所在地同期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今后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变动(XXXX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455元)。
3.在过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2006]2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
4.实行过渡性安置的职工,都应当与企业破产清算组签定过渡性安置协议。
(四)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的安置
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再享受关闭破产企业其他安置政策。
按受伤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的,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外,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同时按照受伤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
以XX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七级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3.纳入退休管理和过渡性安置的工伤职工旧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享有的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省和毕署办通[2007]129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有关因工伤残或职业病职工安置的其他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和《XX地区实施<
意见》的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1.企业破产终结前,XXXX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
2.根据毕署办通[XXXX]140号文件,本次企业破产关闭时,XXXX供水总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法院宣告破产时XX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缴费比例计算预留5年,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按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前的实际发放额为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按毕署办通[2007]129号文件和毕署专议[2007]118号文规定计算预留。
4.离休人员单独统筹医疗费,原由财政承担部分,经费来源和开支渠道不变。
原由企业承担部分,以本地当年离休人员医疗单独统筹缴费标准为基数,按企业离休
实际人数计算10年预留,划拨托管机构管理
5.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工伤(职业病)复发医疗费及相关补贴、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及过渡性安置人员托管期间的其他费用,根据XXXX供水总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厂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