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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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延性肝炎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肝硬化
(1)代偿期半休6个月;
(2)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
4、乙型肝炎病毒携带(HBgAg阳性)者不给病假。
5、胆道感染
(1)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
(2)低热加肝功能损害,参照肝炎标准处理;
(3)低热疸肝功能正常,体温(口探)37.5°
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
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
6、流感、普通感冒
全休至退热后2-4天。
7、痢疾
(1)急性菌痢: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
(2)慢性菌痢:
症状较明显者半休10-20天。
8、疟疾
间日疟全休7-10天;
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
9、华支睾吸虫病
(1)轻者(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原则上不给病假;
(2)重者(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
(3)发生肝硬化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10、胃、十二指肠溃疡
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
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
根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
11、胃、十二指肠炎
剧痛者全休1-3天;
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
12、胃下垂
症状明显者全休1-3天。
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
14、肠结核
参照结核病科标准处理。
15、局限性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
16、肝脓肿
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
17、胰腺炎
(1)急性:
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
(2)原则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明显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
18、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全休3-10天。
19、支气管哮喘
发作期全休1-3天。
20、支气管扩张症
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
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
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
21、肺气肿
(1)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热气促等时全休3-7天;
(2)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能常在Ⅱ~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22、肺炎
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
已无临床症状尚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
23、自发性气胸
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
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
24、高血压病
(1)Ⅰ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三次不同日期测量,下同)后继续半休7-10天;
(2)舒张压超过14.67Kpa(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24Kpa(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
年龄50岁以上,病期超过一年,血压虽达到22.67/13.33Kpa(170/100mmHg),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明显者,可予半休10-15天;
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一个月后,不再给病假;
(3)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过一年,无明显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160/95mmHg)以下者,一般不给病假;
(4)合并心、肾、脑等器质性改变但临床表现不甚严重者,参照上述
(2)、(3)项处理;
(5)Ⅲ期高血压病合并心、肾、脑严重器质性损害及功能失代偿者作长休处理。
25、风湿病
(1)急性风湿性心脏炎:
全休至风湿活动症状消失后半休2个月;
(2)风湿性心瓣膜病:
风湿活动期全休;
无心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
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风湿性关节严:
①凡表现为游走多发性大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全身发热、S.R25mm/h以上,全休至关节红肿消退,S.R不正常,全休1-3天。
26、类风湿性关节严
急性发作期全休1-3个月;
多个关节严重受累、功能完全丧失者可作长休处理。
27、冠心病
(1)心肌梗塞:
急性一般全休4-6个月,以后半休2-6个月,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陈旧性无心功能不全者,一般可草场工作,重体力劳动者可照顾转做轻工。
(2)心绞痛:
不稳定型者全休;
稳定型者半休1-2个月;
(3)心律失常:
①心房纤颤或莫氏二型Ⅱ度房室阻滞,高度和Ⅲ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②功能性阵发性房颤、慢性房颤临床症状不明显者半休7-14天;
③频发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全休;
偶而发作的阵发性心动过速,发作后全休1-2天;
④频发早搏伴有症状或处罚者全休14-30天;
持久的频发早搏无症状者恢复工作,有心功能不全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⑤未能查到病因的,稳定持久的Ⅱ度房室传导阻滞、莫氏一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文氏现象)、完全性或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和室内传导阻滞者照常工作;
⑥稳定持久的莫氏二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据症状体征予半休7-14天;
(4)心衰:
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5)心电图呈典型慢性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者参照冠心病标准处理;
仅心电图诊断为心肌劳损者原则上应照常工作。
28、二尖瓣脱垂
症状轻微者照常上班;
症状明显者予半休7-14天。
29、病态窦房综合症
有症状者予全休或半休7-14天;
无症状仅心动过缓者照常工作;
出现心律失常、心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0、病毒性心肌炎
参照急性风湿性心脏炎标准处理。
31、先天性心脏病
无心血管功能不全者原则上不给病假;
有心衰者按心功能不全标准处理。
32、泌尿系感染
(1)急性期全休4-14天;
(2)慢性期急性发作按急性期标准处理;
(3)临床症状和体征不明显,晨尿有白细胞(+)者,可半休3天;
(4)出现肾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3、急性肾炎
全休之血压正常,水肿消退,尿常规正常,以后半休1个月。
34、慢性肾炎
(1)有临床症状,反复晨尿蛋白(+++)者或者有红、白细胞者全休3-4个月;
(2)高血压明显、尿蛋白(+)以上者全休并参照高血压病标准处理;
(3)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有少量红细胞者全休伙半休15-30天;
(4)无临床症状,尿蛋白(+~+),可半休3天;
(5)出现肾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5、肾结核
36、多囊肾
无伴发高血压、急性感染,无肾功能不全者一般不给病假;
囊肿合并感染,有发热、脓尿、肾绞痛者全休14-30天;
出现肾肝功能不全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37、乳糜血尿
确诊为丝虫病者,急性期全休7-14天,慢性期无症状者可半休3-7天;
乳糜血尿按血尿(+)(连续2吃,下同)者半休3-7天,(++)以上者全休3-7天。
原因不明者,按血尿情况参照以上标准处理,并及时查明原因。
38、肾功能不全
(1)氮质血症期:
血尿素氮>
25mg%(8.9mmo1/L)、血肌酐>
1.5mg%(132.6umol/L),全休2-4个月;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作长休处理。
39、贫血
(1)急性贫血者全休至血红细胞数及血色素恢复接近正常后7-14天;
(2)缺铁性贫血:
有明显的慢性贫血症状者全休1-2个月,以后视病情轻重(依据症状、血色素及红细胞数)给半休1-2个月;
(3)再生障碍性贫血:
如多次化验血液显示红细胞为(1.0~2.0)×
1012/L(100~200万/mml),白细胞为(2~3)×
109/L(2000-3000/mm3),血小板为(30~40)×
109/L(3-4万/mm3),并伴有明显出血倾向者作长休处理。
40、白血病
缓解期予全休或半休轻工;
(2)慢性:
视病情予半休或轻工;
急性发作者按
(1)项处理。
41、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发作期全休14-30天。
42、过敏性紫癜
发作期全休至症状体征消失后7-14天。
43、糖尿病
(1)症状不明显,空腹血糖为7.3~16.8mmol/L(130-300mg%)者半休7-30天;
(2)“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全休1-2个月;
(3)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并发症和伴随病者作长休处理;
①反复酮血症或/和酸中毒者;
②经常空腹血糖>
16.8mmol/L(300mg%)、有明显临床症状并有明显消瘦者;
③反复泌尿道感染,出现败血症、肾性高血压或肾功能衰竭者。
④严重的糖尿并视网膜微血管病变(眼底检查发现有微血管瘤、硬性及软性渗出物、出血等)者;
⑤合并严重的多发性神经炎、有功能障碍者。
44、痛风
(1)急性期:
凡表现为受累关节红、肿、热、痛、功能障碍,并伴发热、血白细胞增高、血沉加速、血尿酸>
595umol/L(10mg/dl)者全休15-30天;
(2)慢性期:
病情稳定者一般不给病假:
(3)出现肾绞痛、高血压及尿毒症者按相应标准处理。
4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甲状腺吸131碘≤5%(24小时),血清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全休2-3个月;
(2)经治疗后症状较轻者半休2-3个月。
46、甲状腺功能抗进
(1)甲状腺吸131碘明显增加(24小时>
70%),,T3T4升高,TSH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全休3-6个月;
(2)合并甲亢性心脏病参照心律失常和心功能不全处理;
(3)甲亢经治疗后甲状腺吸131碘50-70%(24小时),脉率90次/分,体重增加,症状好转者可予半休1-2个月。
47、更年起综合症
原则上不给病假;
症状严重者全休3-7天。
48、心功能不全(心力衰竭)
(1)心功能经常在Ⅱ级(心衰Ⅰ级)者半休轻工;
(2)心功能经常在Ⅲ级(心衰Ⅱ级)者全休3-6个月;
(3)心功能经常在Ⅳ级(心衰Ⅲ级)者作长休处理。
49、药物、植物中毒级物理因素疾病
全休至症状基本消失后7天。
结核病科
1、肺结核
(1)活动期全休4-6个月,排菌者全休至痰结菌阴转,以后视病情可再半休1-2个月;
(2)稳定期可恢复正常工作;
(3)损坏肺、慢性纤维空洞而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者,或各型肺结核反复大咯血(平均每1-2月咯血一次,每次500ml以上),痰结菌持续(+),有明显临床中毒症状者,可视病情作长休处理。
(4)对经系统亢痨治疗仍长期痰结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考虑复工:
①非教育、保育、食品、服务行业者;
②无临床中毒症状、代偿机能良好者;
③病变一年无变化者。
2、胸膜炎
有明显连创症状者全休1-3个月;
有胸腔积液者全休至胸液吸收后3个月;
胸膜增厚粘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