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河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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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河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长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古河镇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与职责

较重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和镇卫生院的建议,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镇级各部门、村(居)委会为成员,负责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镇卫生院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

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等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帮助和指导各村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有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应急处理执行机构

医疗救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由镇卫生院主管,各村卫生站密切配合。

预防控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由镇卫生院负责。

调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职责分工为: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派出所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卫生部门按职责分工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三、监测、预测和预警

监测

镇卫生院防保科、村(居)委会为镇卫生院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负责收集、核实、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镇卫生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和报告任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

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工作;

收集常规监测数据,并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报告信息。

预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依据监测和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向本级卫生院提出预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建议。

预警

镇卫生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的预警建议、镇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预警。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除通过国家建立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外,还应同时采取电传、电话等快捷方式,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镇卫生院应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镇政府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各村卫生站、辖区各药店、诊所;

镇卫生院;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村卫生站、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小时内向镇卫生院报告。

接到报告的镇卫生院应当在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和紧急处置,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镇政府、卫生院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技术保障

信息系统。

按照全市和全区的统一部署,建立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信息系统覆盖全镇,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镇卫生院建立由医疗、药店、诊所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培训和演练。

镇卫生院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物资经费保障

物资储备。

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院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

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病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经费保障。

镇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包括信息网络建设、系统维持和维护经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卫生院统一安排使用。

有关部门职责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长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政府建立健全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卫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镇科技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供应和及时补充机制;

制定、调整本级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计划、储备目录;

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调拨。

交通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紧急运送。

镇经发办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财政所要建立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经费,以及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镇中小学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派出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卫生行政落实强制卫生措施。

司法所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制宣传,督促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畜牧站组织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并与林业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民政办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防止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以及应急处理有关的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障规定。

镇文化中心,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弓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与防病知识普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镇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六、预案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天)发生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个以上的县(市)。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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