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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约定管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作了如下规定: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诉讼,原告可在与争议有一定的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

(1)因合同纠纷对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侵权纠纷对在中国境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动产纠纷,即使不动产在国外,只要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

(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侵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应诉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条规定是应诉管辖,又称为默示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告即使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前来应诉进行实质性答辩的,视为其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明确了外国法院对这类纠纷无管辖权。

这一规定符合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国际惯例。

  篇二:

涉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

  关于涉外工程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如果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则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形:

  一、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或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办法的协议的:

  如果合同中的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可以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律的适用应遵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适用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可以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见,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可以又合同履行地管辖。

  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三、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国国际私法中,明确了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最密切联系的“工程所在地法”为补充原则。

  篇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涉外合同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者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律法律界2009-10-0107:

49

  关键字管辖权准据法优先受偿权抵押

  案情简介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北滘支行

  被告:

吴少森、骆惠琴(香港居民)

  1998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顺德北滘签订编号为北农银按揭字第98150号《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224000元用于购房;

贷款期限十年,被告按月平均归还贷款本息;

被告以所购碧桂园凤翔苑中南八路6座201号房产抵押,担保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超过三个月,贷款人有权就贷款余额全额主张权利。

上述贷款合同经广东省顺德市公证处公证。

1998年5月1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224000元。

被告收款后,自2002年7月起未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

  原告起诉事实如上,请求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北农银按揭字第98150号《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元(暂计至2003年5月20日);

3、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协商如发生纠纷则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贷款人原告是本院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故本院具有管辖权;

双方未对法律适用进行约定,据此,法院依据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该法律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法律;

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一直拖欠,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少森、骆惠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北滘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自2002年

  1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自2003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以借款本金11443

  元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按日息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如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市北滘支行对被告吴少森、骆惠琴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市北镇三桂村民委员会碧桂园碧桂花园百合路13座102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1136067号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6元,由被告吴少森、骆惠琴负担。

因原告已于起诉时预交了上述费用,故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将该费用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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