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办法试行浦东新区就业促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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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外省市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从业人员等,下同)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参加其他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3.本市户籍的残疾人、退役士兵(退役后五年内),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4.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含在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外省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下同)参加紧缺急需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参加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5.本市监狱、戒毒所内的服刑、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获准参加经认定的培训项目,本市户籍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外省市户籍的参加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参加其他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以上各类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

受100%培训补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其他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参加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

合格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补贴标准执行;

参加岗位培训项目的,考核鉴定合格的,补贴标准按实际课时核定。

1.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培训时未缴费但近一年内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满六个月的劳动者;

培训时未上岗,但培训期间或培训合格后四个月内上岗并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2.原本市农村户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且培训时为缴费状态的在岗职工;

本市户籍,原因征地农转非一次性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劳动者。

3.经认定的本市养老护理行业和家庭服务行业60岁以下从

业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健康照护、母婴护理等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专项职业能力或岗位培训,可参照农民工享受培训补贴。

(三)经认定的外省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在沪未就业期间,参加补贴对象

(二)规定的培训项目,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上述各类人员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补贴时,补贴经费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10%;

参加高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可按照鉴定合予以补贴。

50%格补贴标准的.

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确认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的实施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培训机构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机构与区培训管理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后可实施补贴培训。

(一)申报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申报,原则上一年集中申报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进行。

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区培训管理部门提交承担补贴培训申请及相关材料: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经认定的办学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对纳入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

信等级评定范围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应是评定等级为A、B

级的培训机构。

2.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符合《培训机构职业设置条件》。

使用正版的培训教材和辅助教材。

3.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

对于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率比全市鉴定合格率最多下浮15个百分点。

鉴定合格率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公布的鉴定合格率为准,补考合格人数不纳入统计范围。

上年度无鉴定合格率的培训项目,在本年度鉴定的可纳入鉴定合格率的统计范围。

4.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定期核检合格(当年度新设立的培训机构除外),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审核

1.受理。

区培训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核。

区培训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照申报条件,结合日常管理实际,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采取实地查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对已承担过补贴培训的机构,还应结合上年度补贴培训实施情况及督导评估情况实施审核。

3.公示。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培训管理部门应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确认。

区培训管理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结合评审及公示情况确定签约机构。

(三)签约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区培训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培训机构有分教学点的,签约项目可同时在分教学点实施补贴培训。

区培训管理部门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内进行补贴项目设置,并及时向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新职业领域的培或涉及新产业、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训项目,如上述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劳动者培训需求的,经区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选择与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签订单项协议。

(四)信息公布区培训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区政府官方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相关信息。

三、培训与考核鉴定

(一)申请培训项目

1.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第1〜4类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有效实名制银行卡(上海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到就近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培训项目。

以下人员还需提供相关证件:

(1)三类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提供学生证,及学籍证明(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或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加盖院校或二级学院公章);

(3)退役士兵提供《退役证》;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区就业促进中心依据“上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劳动者的身份状态。

劳动者的身份状态以申请培训项目时为准,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参加培训的,需重新确认身份状态。

2.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第5类对象有培训需求的,由所在监狱或戒毒所、区县培训管理部门认定的培训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培训。

3.补贴对象中的第

(二)项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其中第1、2类对象在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录取时,由业务系统根据“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个人相关信息,确认其补贴对象身份和条件;

第3类对象由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市护理学会、市社区卫生协会或按照各区规定的身份审核部门认定。

4.补贴对象中的第(三)项对象有培训需求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婚姻状况证明及其配偶本市户籍的证明,到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由区培训管理部门对其身份进行认定。

劳动者原则上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并经费核拨后,方可参加下一个项目的培训。

对实行模块化培训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项目,劳动者在培训安排互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同时参加同一项目不同模块的补贴培训。

(二)培训实施

1.劳动者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相应的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培训,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办理培训报名手续。

培训后需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应符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

协商的自愿、劳动者与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应遵循平等、2.原则,签订《补贴培训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授课安排等双方权利义务。

3.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并接受有关主管部

门的监督。

学员在培训前根据协议约定全额支付培训费,培训机构应开具由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或收据(不包括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或代办费收入的收据)。

4.补贴培训实施机构招生组班后,根据补贴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标准、培训计划和实际情况,编写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等具体教学计划,其课时不得少于职业标准规定的总课时。

开班前通过业务系统录入开班信息并上传授课计划,并于开班两周内录入学员注册信息。

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制定的授课计划及协议约定参加培训,遵守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要求,并配合接受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日常督导、绩效评估及相关检查工作。

5.对外省市户籍从业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项目,培训课时一般不高于60课时,培训内容应根据行业、企业岗位技能要求制定,报所在区培训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6.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实际办学条件发生变化的,应事前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审核或评估。

授课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在业务系统内做好相应信息的维护。

(三)考核评价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工种)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职业1.项目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

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手续,各区培训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鉴定申报条件做好学员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2.企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市鉴定中心签约的企业鉴定所实施鉴定;

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项目由市鉴定中心和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3.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实施鉴定,区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4.岗位培训项目,由各区培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鉴定;

养老护理和护工岗位培训项目,由上海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护理学会分别组织实施鉴定,并及时将鉴定成绩反馈至区培训管理部门,各区培训管理部门应做好成绩审核录入。

5.学员在培训项目对应的所有鉴定全部合格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培训机构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或其他培训合格证书。

6.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学员,在鉴定结束的二个月后向原培训机构申请补考,由原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市鉴定中心办理补考申报手续。

鉴定不合格且无补考意愿的学员,放弃本项目补贴后方可申请下一个培训项目。

(四)经费核拨

1.补贴对象中的第

(一)项1〜4类对象,根据其考核鉴自成绩本市业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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