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药剂科应知应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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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填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时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的有效期是多少?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处方用量为多少?
每张处方最多开具5种药品;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5、不合理处方包括哪些情况?
不合理处方包括:
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不规范处方的范围
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用药不适宜处方的范围
适应证不适宜的;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重复给药的;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超常处方的范围
无适应证用药;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6、药师接到处方后应先核对哪些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审核处方要遵循何种操作规范?
“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8、发出药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药品发出前,复核、发药人应在处方上签字。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9、药品召回的定义?
药品召回指当发生、发现或高度怀疑药品质量问题、事件,或由于发生、发现、高度怀疑工作质量的问题、事件可能导致影响患者安全与诊疗质量时,药剂科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院领导及医务科等相关部门,按照既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收回药品。
10、哪些情况实施药品召回?
(1)调剂、发放错误。
(2)有证据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被污染。
(3)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制剂、分装差错。
(4)在验收、保管、养护、发放、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
(5)药品使用者投诉并得到证实的不合格药品。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回药品。
(7)临床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按有关规定应召回的。
(8)已过有效期的药品。
(9)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回的药品。
11、药品召回分级?
(1)一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2)二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3)三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12、我院关于退药的规定和要求是什么?
原则上药品一经发出,一律不准退药。
本院发出的药品,确因医方责任、药品质量或出现出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等因素,患者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药。
13、患者申请退回的药品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属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品名、剂规、规格、产地、批号等与本院药品一致;
(2)药品是完整的最小包装,无破损、无污染,封口密闭完好;
(3)药品发出7日以内;
(4)保留原始发票。
14、哪些情况一律不予退药?
(1)无原始凭证的;
(2)生物制品
(3)包装和贮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
①未密闭包装的外用药品、吸入剂;
②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如有储存温度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
③中药饮片;
④其它特殊要求药品。
(4)外包装污染或涂写字样的;
(5)传染病患者保管使用的;
(6)住院患者出院带药,一经发出,概不退换;
(7)患者保管过期的;
(8)通过临时采购程序为特定患者采购的药品。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5、退药手续?
(1)由开方医师填写退药理由并签字;
(2)科室负责人签字;
(3)药房按退药品种、数量核对后退回处方及发票,注明“药已收回”并签字;
(4)当天退药的门诊患者到门诊收费处办理退费,隔天退药的门诊患者到财务科办理退费手续。
医保患者退药现金部分到财务科办理退费,刷卡部分到微机中心(信息科)办理退费;
住院患者找药事分管院长签字方可到住院部药房退药;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级管理”和“五专”管理是什么?
三级管理:
药库做为库房,是一级管理,药房做为周转地为二级管理,病区、手术室存放少量基数药为三级管理。
“五专”管理:
专人、专柜、专方、专账、专册。
即: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1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患者应建立的随诊制度包含哪些具体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
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医师如发现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满3个月后无复诊或随诊纪录的,不得再次为患者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18、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有哪些要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9、如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首先由我院取得麻精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20、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时限分别是多少?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期限为2年。
21、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2、国家对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规数的要求?
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2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为哪三级?
分级用药指征有哪些?
(1)抗菌药物分级: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
①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②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
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
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分级用药指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24、抗菌药物处方权如何确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确定:
对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和药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住院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5、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管理要求?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