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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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共事业管理B班

学号:

134010379姓名:

毛自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取得了让世人举目的成就。

而一切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但是一切的顺利进行都是要有一个稳定、健全的政治环境才能取得日后的发展。

回顾我国前几十年的地方政府政治都是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他们之前的做法和影响是什么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就是一纸空文。

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

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

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决策的合法、公正、科学、民主,另一方面使得决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但又无人负责。

导致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决策的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为了让法制政府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把权力放在笼子里,我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这个机制的建立和实行可谓是得人心的一种机制,一是让权

力不能干预司法。

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

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

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

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二是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

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

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

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对于责任终身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的解读让我醍醐灌顶,他们的解读可以说是鞭辟入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过去我们没有牢固而深厚的法治政府理念,导致政府决策较为随意。

第一表现在拍脑袋断决策,实际论证不够,对未来的风险评估也不够。

第二是拍胸脯断决策,出事之后就拍屁股走人。

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求当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要事前论证、公众听证、专家论证。

决策权的新规很重要,希望各级政府负责人能心悦诚服地学习,让新规定入脑入心,活学活用,牢记在心坎上,落实在行动上。

而且我们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个新规定,让老百姓了解这个规定,能睁大眼睛监督政府。

最后,要求进一步加强透明政府建设。

没有透明度作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也会走样。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意义在于,不管多大的官员,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

现在有审计制度,但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

很多官员都是交叉任职,干三五年就升迁或调职,新领导没法对过去的领导追究责任。

这样一来,不管新官还是旧官,都没人对重大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对于如何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不走过场,我认为应该将政府决定转化为法律规定,下一步我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决策法,专门细化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为何要终身追责?

问责不只应对某些眼下情形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伟东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过,四中全会公报此次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经历以上几步,否则就构成违法。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

查机制,是比较新的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更是第一次提到。

这要求领导决策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避免出现失误,否则要终身承担责任。

这有利于避免政府决策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

目前,公报并没涉及整个问责制度的详细安排,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细化问责制度,不仅要让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要让老百姓觉得问责本身是真正的问责,而不是仅仅应对某些眼下的情形,不能将官员暂时处理后再在其他岗位复出。

而对于“终身责任制”,其中也有放权,也就是权利清单。

杨伟东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虽然我们进行了20多年的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但是整体来说,政府权限还是过大。

做好法治政府建设,一定要让政府成为一个边界很清楚、职能定位很合理、科学的政府。

政府有哪些权力,不仅要在法律中找到,还要列在权力清单上,没列在清单上的就不能行使,而且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公示。

权力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过多的权力要逐步通过简政放权放给社会、企业和人民。

权力清单应该是可以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尤其现阶段,我们政府的权力过大,要通过简政放权,将权力清单压缩到必要、合理的范围。

但是对于权利的下放及要求官员守法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但是依法行政是有困难的,最难得是让当权者守法。

《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为什么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

因为现在政府权限过大,需要放权。

法治政府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虽然我们进行了20多年的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但是整体来说,政府权限还是过大。

做好法治政府建设,一定要让政府成为一个边界很清楚、职能定位很合理、科学的政府。

政府有哪些权力,不仅要在法律中找到,还要列在权力清单上,没列在清单上的就不能行使,而且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公示。

并且将权力清单压缩到必要、合理的范围。

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权力有限、廉洁、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阳光透明、讲信用、负责任并敢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20年,法治政府建设应该说有很大的进展,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救济法》等方面基本形成了立法体系。

无论是立法质量还是执行,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是在政府当中确立法治权威,依法行政最难的是让掌权者本身能守法。

另外,法律体系应该更完备,特别是组织法。

对于权利的下放要求必须有一个裁量准单位,裁量空间太大又容易滋生腐败。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应该是公众比较关心的

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大气质量等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公众反响比较大的领域,应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的就是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更细化,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目前,执法机关处罚确实有随意的地方,比如规定在5万到50万的幅度内罚款,但是一个违法问题到底罚多少没有标准,不同领域、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差异性很大,需要制定裁量基准解决。

另外,裁量空间太大也容易滋生更多的腐败问题。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另一项功能就是减少腐败,减少官员利用这种裁量空间达到别的非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一种政治的行为都是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对于当权者或者行政者都要求政务公开,达到一种透明的地步,让给能够知道我们的当权者或者行政者到底干了些什么事。

那么如何才能政务分开?

现代社会,政府的

运转应该是公开透明的。

公报提出的政府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就是阳光透明的表现。

政务公开在我国有20多年历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时间也不长。

政务从不公开到公开需要过程,我们正处于这个过程的转换中,现实中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公报提出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是全方位的公开。

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强化制度,还需要行政机关公务员改变态度,要愿意公开。

但是一种政策的制定到实施的时候,,在我国有很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是当地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而阻碍中央的政策,从而让中央的政策之后或者歪曲。

那么对于“终身责任制”的困难又是什么呢?

“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一个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

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

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

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

更愿意随意决策,随时决策,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这样的心里,有这样的抵触、排斥的情绪,并不难理解。

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对于这种困难,我们必须有解决的措施和方法,这样我们的”终身责任制“才能够安然生根发芽。

如何使制度落实,一是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

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二是建立配套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

最好转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定义务,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三是由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追责,干预司法的党政领导一经查实后将受到上级纪检部门的相关处分,处分措施应具体明确,起到震慑作用,以达到实施效果。

实行终身追责。

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出现了很多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甚至为牟取私利引发官商勾结等贪腐问题。

因此,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很有必要。

不论时间、空间如何变化,也不管是在岗在任、还是转岗升迁或者退休,都要一查到底,为错误的决策付出代价。

完善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倒查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启动机制。

行政机关要建立决策案卷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绩效评估机制,使责任倒查机制落到实处。

注:

人民日报“中国当代政治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解读专访

十八届十中全会解读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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