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4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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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1题:

广发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______

参考答案:

广发公司发行债券,存在以下问题:

1.净资产额不足人民币6000万元(注册资金8000万元减去对瑞祥公司的债务2100万元,其净资产额为59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大约占公司净资产额的50.8%(3000÷

5900),超过了公司净资产额的40%。

详细解答:

《公司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

"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积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题:

由承销团发行该债券是否合适______由证券公司承销可采取哪几种承销方式______

不合适。

只有债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元的,才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公司对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和代销的方式。

《证券法》第25条规定: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面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第26条第1款规定: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可见,承销的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第3题:

甲、乙、丙三个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______

乙公司在承销证券时,不应提前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甲公司不能接受客户丁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丙不得为客户戊融资。

《证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所以,本案中,乙公司认为有利可图,便预留1500万元债券,是错误的。

其应当保证优先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的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人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第4题:

对于文件虚假记载造成的证券公司损失的承担如何分配______

应该由广发公司负主要责任,证券公司负次要责任。

《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中广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隐瞒了负债的事实,属于虚假陈述,因而应负主要责任。

《证券法》第24条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

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本案中,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才发现文件有重大遗漏。

可见,证券公司在审核时未尽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而其对发行费用应负次要责任。

第5题:

若赵某因购买了该公司的证券而蒙受损失,能否对广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和证券公司赔偿损失______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______

赵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由北京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我国经历了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的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6题:

若赵某起诉,他需要提交哪些证据______

赵某需提交以下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于某和邱某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纠纷。

某日,两家因门口垃圾堆放问题又起争吵,遂互相殴斗。

于某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邱某砸伤。

经医院诊断,邱某为克雷氏骨折和左肋骨骨折。

邱某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于某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邻里纠纷,于某不构成犯罪,双方应协商解决,邱某于是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先是按民事案件调解未成。

之后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2000元。

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由,拒绝受理。

第7题: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否正确______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一审判决将重伤害认定为轻伤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本案一审判决将重伤害认定为轻伤害,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

故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第8题:

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和理由是否正确______

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和理由是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本案为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人身权利受到被告人的侵害,请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而未获准,故依法可以提起自诉。

人民法院对之受理并加以审判是正确的。

而且,依《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此类伤害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不属于"

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案加以移送是错误的,检察院拒绝受理是正确的。

第9题: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______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人民法院不能对被告人缺席审判。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诉讼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开庭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因此,对被告缺席审判是违法的。

本案如果被告逃避审判,人民法院是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10题:

若公安机关得到于某承认故意伤害邱某的口供,但于某拒绝在供述上签字,那么被告人未签名的供述,是否能作为定罪证据______

被告人未签名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讯问被告人的目的,是通过被告人的陈述,还其案件发生时的原来面貌。

因此,必须特别认真、严格依法执行。

只有用正确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一种有特殊意义的重要证据,对于准确定罪量刑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精神,被告人供述要作为证据,必须经被告人核对,并由被告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意义。

本案中反映的未经被告人签字的供述,显然是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

因为:

首先,被告人拒绝签字,说明被告人的供述本身就缺乏真实性,它不是被告人依据客观事实所作的陈述,也就不可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

其次,被告人未签字的供述,不能正确反映出供述记录的真伪程度。

因为只有被告人认可的供述,才说明该供述记录无误,也就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反之,未经被告人认可的供述,其记录就不具有真实性,当然在法律上也就毫无证明力可言了。

第11题:

假设于某在邱某胸部踹了一脚,邱某第二天死亡。

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上写明:

死者生前患有广泛性胸膜粘连,左心二尖瓣瓣膜有病变。

但没有说明邱某因何原因致死,邱某的死亡与于某踹的一脚有什么因果关系,于某对邱某死亡应否负法律责任等。

那么,请问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行吗______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能否作为独立证据使用______

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不行,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法医鉴定是一种专门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只要是具有法医资格的人,作出的鉴定便可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法医鉴定被认为是一种反映客观实际、证明力极强的证据。

因此对法医鉴定的制作,刑事诉讼法作了专门规定,凡是鉴定材料,必须写清鉴定结论,也只有写清了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才能据此审理案件。

本题中,法医如果只是写明邱某死亡系何种疾病引起,生前又有此疾病,并未按客观事实作出符合逻辑的鉴定结论,就会使人感到于某踹邱某的一脚与邱某的死亡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也就不应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这恰恰与最后查明的真实性情况不符,掩盖了案件的真相。

所以,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精神的,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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