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投资合作开发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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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作项目建设期大约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
第一期:
基础建设及矿井下掘进设备的引进、改造巷道;
第二期:
完善配套设施及工程建设,推出重点景区,如:
矿业观光区、隔壁探险区、同时配套建设旅游风景区接待设施;
第三区:
全面开发阶段,健全各景区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景区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使其达到齐全完好高效的目的,争取申报评定质量等级为AA级旅游区。
建设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也相应顺延。
2、甲方以矿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物业回报,并负责办理规划等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
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
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
项目的日常经营由乙方和丙方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
该经营机构由丙方委派的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开发工作,协调、配合各方之间关于项目开发当中各中利益、义务和责任。
本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15年月日至2038年月日。
四、利益分配
......(本文为节录本,有需要此类合同文本者请与高律师联系)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九、甲方和乙方在2015年4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作废,终止履行。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12016-08-1121:
38|#2楼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年月日与矿(投资人:
)签署《钼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钼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方已于年日达成钼矿。
3、甲方因重启该钼矿项目之需要,拟引入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钼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钼矿矿址位于广东省五华县横陂镇地区,经纬度范围:
东经:
115o38'
00'
'
―115o39'
45'
北纬北纬:
23o49'
30'
―23o51'
15'
,矿区面积
7.46平方公里,暂以原钼矿获发的编号为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
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钼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钼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整。
在甲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为总股本,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人民币万1
元(第一笔资金期限第二笔资金期限第三笔资金期限)甲方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乙方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的股权。
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
甲方占股%,乙方占股%。
2、合作经营主体:
甲方已经全权收购钼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
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钼矿(注册号:
);
甲方已以钼矿名义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方不再设立独立的经营企业,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暂以钼
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钼矿石开采、加工、钼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
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钼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双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
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双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年月日之内到位。
各方派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
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2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出资资金须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钼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
本钼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钼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入资后,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吨钼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乙方出资人民币,乙方出资人民币。
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年月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的,超出部分由合作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
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钼矿价值(人民币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
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
钼矿协议价值×
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双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三、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
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
采矿权价款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钼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钼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
因上述钼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钼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新的费用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钼矿石开采、加工及钼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乙方依据合法的融资渠道进行资本运作,甲方不得干预。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
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钼精粉销售;
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应退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
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违约除外条款:
①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内,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的证照已经办妥,则甲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②因矿山及选厂自身运营问题导致其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③因国家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署地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出现下列事项,合作终止:
1、合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整体出售、转让本矿山及选厂,本协议终止。
本矿山整体出售、转让所得净收益,由合作双方根据出资比例共同分享;
2、合作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完成;
3、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随时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洽购但尚未交付安装、使用的设备,若不符合矿山及选厂规划需求的,由甲方负责办理退货手续,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经济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双方各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