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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买方:
【】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卖方:
鉴于:
1.买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买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卖方: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卖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买方拟购买卖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服务,卖方予以同意。
为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授权各自的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第二条定义
2.1“买方关联公司”:
指买方的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买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2.2“一方”:
指卖方或买方中的任何一方。
2.3“双方”:
指卖方和买方。
2.4“合同”:
指由本合同正文及与本合同正文不可分割的附件、补充协议共同构成的整体。
2.5“培训服务”或“服务”:
指按合同【合同附件
(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做出的行为和承诺。
第三条合同标的
3.1买方向卖方购买、卖方向买方出售按合同附件一所述培训服务。
3.2卖方所提供的培训服务应满足其对附件二所规定的培训规范书,卖方保证以专业方式按照本行业惯例提供培训服务,并安排由卖方认证的工程师提供培训服务。
上述保证构成卖方就培训服务对买方的全部保证,并排除所有其他陈述、条件和保证。
3.3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具有良好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教师进行授课,并且严格按照培训目标和课程描述的内容来实施培训。
第四条价格
4.1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价格清单见附件一。
4.2上述合同总价为合同服务的含税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无论合同是否提及,合同总价均包括了卖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除非买方同意,本合同总价不能变更。
第五条付款方式
5.1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买方和卖方在本合同中所约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
5.2卖方在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十工作日内向买方出具全额正规税务发票,合同第四条中确定的合同总价由买方向卖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5.2.1预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十(30%)计人民币【】元(大写:
【】)。
买方将在收到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并确认无误后十(1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5.2.2执行款:
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六十(60%)计人民币【】元(大写:
买方将在卖方完成课程后并收到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确认无误后十(1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
5.2.3考核款:
即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计人民币【】元(大写:
本合同有关培训内容完成后,买方将根据附件三支付相应考核款。
卖方将对考核结果签署书面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相应的付款通知单,买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单后3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双方应在培训课程结束后的60天内进行上述考核并签署书面确认。
5.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果卖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买方有权从最近的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5.4结算帐号
地址:
邮编:
税号:
开户行:
帐号:
5.5发票条款
有关本合同(协议)付款所涉及到的商业发票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如因卖方违反上述约定,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卖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给予买方赔偿:
5.5.1卖方提供的不合规发票,未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自买方发现之日起,买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发票金额的1%作为违约赔偿金。
5.5.2卖方提供的不合规发票,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自买方发现之日起,买方有权从未付款中直接扣除该笔发票金额的2倍作为违约赔偿金。
未能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继续向卖方追偿。
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行政处罚、商誉损失等。
5.5.3因不存在未付款或未付款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金的,买方保留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第六条税务
6.1买方将承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费。
6.2卖方保证其为所提供的合同系统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应交税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偷漏税、走私等行为。
卖方同意,必要时应向买方提供相应税项的完税证明文件。
6.3本合同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未按中国法律法规足额及时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
买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卖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6.4由于卖方出具的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卖方承担,但是买方有义务在发现卖方出具的发票不合格时立即通知卖方并协助卖方减少损失。
第七条保密
7.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买方和卖方关联公司。
7.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7.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或其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八条承诺与保证
8.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
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8.2合同一方向另一方保证:
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消的情况。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如果由于卖方原因逾期提供培训服务,卖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A)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课程总价【百分之一(1%)】的违约金;
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B)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卖方提供培训服务义务的履行。
(C)逾期提供培训服务超过【30】天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课程总价【30】%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全部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
9.2如果服务时间由于买方的原因推迟,双方应协商确定新的服务时间表。
如果双方就新的服务时间表不能达成一致,则应顺延因买方原因而推迟的时间。
9.3合同任何一方因承诺不实或保证无法实现,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消或给对方/第三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就此向对方承担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4本合同所称之损失为直接损失。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及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为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1.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款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3】工作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5】工作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