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通用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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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是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
(二)基本原则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内容
(一)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企业行政与职工协商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
(二)集体合同内容
1、主要包括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2职业技能培训等。
2、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3、集体合同的期限。
为一至三年。
4、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会应与企业平等协商,就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经济补偿办法及再就业条件等达成一致,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
5、企业规章制度。
包括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规定,即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等。
6、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包括预防措施、调解程序、处理办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等。
7、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工会组织在企业的具体职责和权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及个体形式。
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职代会制度等作出约定。
8、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协议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延长工作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付酬标准和分配形式等。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股息、红利的分配办法。
5、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监督、争议、变更、解除、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6、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组织。
成立平等协商组织,确定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10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
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
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
(二)确定协商时间、内容。
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20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三)集体合同、工资协议草案的拟定。
起草草案的同时,要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和财务分析,并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职工的意见,了解职工的想法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就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
(四)草案的审议通过。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工资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五)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签订之日10日内,将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七)正式生效,公布于众。
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
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文本。
五、二级机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
公司制企业可以签订覆盖全公司的集体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子公司、专业分厂等二级机构也可以单独签订自己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
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子公司、专业分厂等二级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签订集体合同。
二级机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内容应当体现自身特点,有别于覆盖全公司的集体合同。
二级机构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当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查,事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随州市弘大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工会法》,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本着公司与工会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一、合同的起草和形成
1、成立由公司和工会有关人员共同组织的公司《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
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集体合同的起草或修改、组织讨论、呈报等工作。
2、公司集体合同的起草或修改,由公司和工会派出代表组成合同起草小组,负责集体合同的讨论修改工作。
3、公司集体合同草案或修改的内容、条款,由公司和工会本着平等、对等合作的原则,双方各派出三至五名代表协商确定。
4、公司集体合同在反复征求多方意见后形成讨论稿,上报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并发送至双方代表和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再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正式文本。
二、合同签订及执行
1、公司集体合同分别由公司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文本上签字,按有关规定在十日内报区人社局审查,区人社局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公司集体合同生效后,即向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布、宣传。
3、集体合同的监督、执行及修改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的执行
1、本制度经双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2、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由双方协商,认可后执行。
3、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签约双方盖章:
公司签章:
2012年7月18日2012公司工会签章:
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劳动标准;
(二)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前条
(一)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
(六)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
(七)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的要约可以由企业工会主席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向企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职工一方提出,要约应当是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职工一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第十五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3至10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
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第二十条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
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