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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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县教育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社会事业因灾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

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权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国家政权机关的住房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国家政权机关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建设局:

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县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房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交通局:

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打捞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

提供汛、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做好因灾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农业局:

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做好因灾造成林木和自然灾害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商贸局:

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县场供应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商贸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造成卫生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做好因灾造成环保系统社会事业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协助县民政局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县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除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外其它救灾物资的检验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粮食局:

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县物价局:

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县场价格稳定.

县气象局:

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地震局:

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因地震灾害造成的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电信、联通、移动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做好因灾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扶贫办:

帮助指导贫困地区做好异地搬迁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移民局:

帮助指导受灾返库移民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慈善协会:

负责协助做好救灾物资捐赠和接收.

县红十字会:

参加灾区救灾和伤病救治工作.

电力公司:

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武装部:

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大荔中队、武警消防支队:

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县、县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县县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县、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市、县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4.2.2每年入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商贸、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卫生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县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县、乡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县县、县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做好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建立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积极开展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社区和乡村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知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乡主管领导、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各乡镇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和灾害信息员的培训.

4.7.3各级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应及时报告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县区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上和有关县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情信息共享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县区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损坏房屋;

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

需救济伤病人口;

需恢复住房户数、需恢复住房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对口安置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口粮救济数量;

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

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

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已恢复住房间数.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2小时内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办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建设、规划、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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