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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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奖罚制度----------------------------------------33
第一章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矿(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组织机构
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安全矿长
成员:
各副矿长、各副总、各科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
办公室由安全副总(兼)。
办公室电话:
8043
第二节组织机构职责
一、矿长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
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
责成煤矿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
解决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矿总工负责煤矿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矿(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
是煤矿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组织制定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矿安全副总在总工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协助总工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一通三防部在煤矿总工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对各煤矿(矿井)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
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
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监科对火工品管理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
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对煤矿(矿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七、生产技术部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督促检查矿井生产过程中有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参与公司火工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节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
第一条、火工品到本矿后,供应部门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入库。
具体分工为:
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专用车卸车现场至火工品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火工品保管员负责火工品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
第二条、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验收
第三条、爆炸物品到货后,保卫科认真登记数量,由供应部门组织火工品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贮存、保养
第四条、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火工品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六条、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领退
第七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八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九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
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十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十一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十二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
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
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七章现场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第十五条、火工品领取流程:
施工单位开具《领取火工品申请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火工品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火工品,火工品领出后由保卫人员安全护送至井口。
第十六条、火工品清退流程:
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火工品,通知保卫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火工品安全护送至火工品库,由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保卫人员护送至火工品库房入库。
第八章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
第十七条、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
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县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
第九章考核
第十八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非炮掘工作地点查出私藏火工品的;
(二)对火工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第十九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使用单位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对没有严格按照“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操作的;
(二)未悬挂作业牌板,违反矿有关炮掘作业程序规定的;
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情况时拒绝发放:
(一)无证领取;
(二)证件与本人不符。
第二十一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一)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500元;
(二)退库的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罚款200元;
(四)签名与证件不符罚款100元;
(五)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
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好务。
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矿每旬由火工品管理组长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带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重新发放并按价赔偿。
火工品采购申请制度
一、使用火工品的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提供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相关责任人、矿分管领导、矿领导、上级公安机关签字生效的临时使用爆炸物品审批表。
2、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3、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4、煤矿火工品管理领导组同意购买火工品的批复文件(必须经煤矿经理签字批准)。
二、我矿购买火工品,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
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我矿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
火工品检查制度
火工品的贮存应保证煤矿生产的需要,满足发放和清退的方便,应加强管理。
本矿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火工品库应为平房,库门应安装两层。
二、守库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三、严格按照库房存放数额存放,不得超量存放。
四、库房里要用不燃性材料砌隔墙,隔墙的厚度不得小于24㎝,各种不同的爆炸材料贮存在不同的隔间内,各隔间内要有带单独出口的套间。
五、雷管和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