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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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9

(一)准入原则9

(二)区域总量控制原则10

(三)就近处置原则11

(四)产处平衡原则11

(五)公平竞争原则11

(六)特殊地区禁入原则12

三、规划年限、目标及作用12

(一)规划年限12

(二)规划目标12

(三)规划作用13

第三章全省危险废物现有处置利用能力及规划预测14

一、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现状及预测14

(一)工业危险废物14

(二)社会源危险废物14

(三)新建、拟建重大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14

二、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15

第四章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规划布局17

一、专业性处置利用设施建设17

(一)HW03废药物、药品17

(二)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HW42废有机溶剂17

(三)HW08废矿物油17

(四)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18

(五)HW11精(蒸)馏残渣18

(六)HW17表面处理废物18

(七)HW21含铬废物18

(八)HW23含锌废物(含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中含锌废渣)。

18

(九)HW29含汞废物18

(十)HW31含铅废物(含废铅酸蓄电池)19

(十一)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19

(十二)HW34废酸19

(十三)HW35废碱19

(十四)HW49其他废物(废弃印刷电路板)19

(十五)HW49其他废物(废包装容器)19

(十六)HW49其他废物(废烟气脱硝催化剂)20

(十七)硅切削液20

(十八)四氯化硅20

二、综合性处置利用设施建设20

三、其他处置利用设施建设21

(一)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21

(二)电子产业园危险废物21

第五章保障措施22

一、落实目标责任22

二、加强能力建设22

三、提升管理水平23

四、加大监管力度23

第一章总论

一、规划背景及目的

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并下发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对全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处置利用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尤其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布局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3年10月16日发布,省人民政府第176号令)明确要求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进行统一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或者相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本《规划》以全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为基础,以合理规划、适度竞争为主要任务,推进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提档升级、全面发展,实现全省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一)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二)相关法规和政策。

1、《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6、《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7、《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8、《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9、《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

10、《“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11、《关于加强铅酸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

12、《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

13、《关于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

14、《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

15、《省环境保护厅保监局关于做好2013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3]758号);

16、《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3]48号);

17、《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4年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4]502号);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

(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5、《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HJ/T298-2007);

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HJ/T176-2005);

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HJ515-2009);

8、《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HJ/T301-2007);

9、《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HJ519-2009);

1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HJ561-2010);

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HJ527-2010);

12、《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17145-1997);

13、《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HJ607-2011);

1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

16、《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HJ662-2013)。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规划年限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系统分析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状,有序引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合理规划与建设,不断提高全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准入原则。

1、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必须满足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选择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工艺与设备。

2、实行严格的环保审核。

符合环评和“三同时”验收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到位、设置在线监控系统、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与应急预案;

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办流程,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的相关要求。

3、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入县级以上与产业结构相容的工业园区;

占地面积20亩(13334平方米)以上(含20亩),投资2千万元以上(含2千万元);

具备3个月的暂存能力与配套设施;

已建成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在本《规划》规划年限,原则上应有计划地搬迁入园。

4、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对新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集中审核一次;

若申请企业数量多于规划数量,则对区域同类别的申请企业实行择优审批;

原则上各市(州)每年新增同一类别处置企业不得超过1家。

5、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程度进行检测与评估。

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

(二)区域总量控制原则。

对全省需委托处置的重点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综合分析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充分考量运输途中的环境风险,统筹规划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布局;

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之外的其它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在申请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审批。

全省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有:

HW03废药物、药品、HW06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1含铬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含废铅酸蓄电池)、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HW42废有机溶剂、HW46含镍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

(三)就近处置原则。

1、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应当根据现有处置利用设施和处置能力以及本《规划》要求,实行就近集中处置。

2、为减小危险废物长途转移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凡能够在本省(市、州)区域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在本省(市、州)区域处置利用。

(四)产处平衡原则。

1、按照全省历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和产处平衡(指省产生与处理情况,未考虑省外转入量)原则,统筹规划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对全省需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增量部分,通过持证经营企业扩大处置利用规模、淘汰不规持证经营企业、新增持证经营企业等措施,实现产处基本平衡。

2、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之外的其他类别危险废物,鼓励持证经营企业提档升级、增加经营类别、扩大经营规模。

(五)公平竞争原则。

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参与竞争。

对同一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支持和鼓励2家或2家以上企业持证经营。

(六)特殊地区禁入原则。

环境承载力较差和环境容量有限的地区,不再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Ⅰ类功能区,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周边800米,不再规划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已在上述区域建成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应当在本《规划》规划年限,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退出。

三、规划年限、目标及作用

(一)规划年限。

本《规划》规划年限为2014年~2018年。

(二)规划目标。

到2018年末,全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与监管实现以下目标:

1、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建成一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并投入运行;

淘汰一批落后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

吊销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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