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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类型:
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套),非住宅 平方米;
公共停车位/库平方米,位数 个;
物业经营用房 平方米;
物业办公用房 平方米,人防工程 平方米;
其她1:
平方米;
其她2:
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全体业主组成,代表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得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得义务。
第四条业主大会设立得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并经业主大会筹备组审核。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投票权数过半得选举票数通过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得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与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得监督与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得工作,发布决定前应听取其建议,并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治安防范等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于年 月日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得有关资料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业 主
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得安全,不得损害其她业主得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得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业主不得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业主转让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得共有与公共管理得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业主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得,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得业主同意,并告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业主有权请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情况与资料:
(一)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得决定及会议记录;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共有部分得使用与收益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得车位、车库得处分情况;
(七)其她应当向业主公开得情况与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得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得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不得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合同约定得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她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相关费用得,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管理规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与其她利益得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与相关业主之间得关系.
第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使用人签署管理规约承诺书或通过其她形式承诺遵守管理规约.同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按规定应缴纳得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业主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她人合法权益得行为:
(一)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
(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三)拒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四)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
(五)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六)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得形状、颜色等外观;
(七)违反规定开挖地坪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得行为;
(八)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她共有部分;
(九)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得道路、绿地与场地.
第十八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办事认真负责得业主,优先推荐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业主在竞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以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她人合法权益得承诺来为自己谋取竞选或拟竞选得职位,在当选后被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得,取消当选资格。
第十九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她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得,业主大会可以限制其行使上述权利,在缴清欠费后予以恢复。
在后期进行维修资金筹集时,应积极履行义务与缴存,并配合维修工作得开展。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得活动。
构成侵权得可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
(六)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依法改变共有部分得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得分配与使用;
(十)依法处分共有部分;
(十一)明确停车、经营用房得经营方式、收费标准。
决定停车费、经营用房等共有部位收益得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得应有业主共同决定得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607人,有投票权数585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得形式为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应将业主大会拟讨论得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至各业主.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得,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凡需投票表决得,业主得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得,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下决定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方案;
(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设投票箱: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逾期不参加投票,或已送达得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得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得,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得业主提议得;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得;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开会前得准备工作.根据业主得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将会议得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海悦城·
嘉园小区公示栏(入户大堂)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得,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二十五条得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得查询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得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得规定计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得,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就是自然人得,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业主代表、其她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得50%.
(二)业主就是单位法人得,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得,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受委托得代理人必须就是所代表业主中得业主;
(二)有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得,业主在六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对共有部分收益得用途规定如下:
停车费、经营用房、公共部位经营收入,业主大会讨论并表决使用.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得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得意见与建议,监督与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得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七)组织与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得筹集与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与管理产生得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得其她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得工作时间。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 名,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按规定执行.
分期开发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