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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审批项目文档格式.docx

名称、文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

条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批程序

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用地预审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相关科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国家供地政策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备注

临时使用耕地审批

实施机关

名称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单独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耕地的由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者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局预审后报州局耕保科审查,并经相关科室会审同意后报由主管领导审批,发文。

审批

时限

5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三级)认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评估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评估程序符合部、省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1.评估资质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规划单位签定评估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到共同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与项目审查备案;

2.专家组对评估资质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州国土资源局认定;

3上报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7个工作日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审批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第5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负责治理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规范,提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评估程序符合部、省的有关规定,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方案制定单位提交经专家组审查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附书面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县局预审后报地质环境科科审查,由主管领导审批。

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15个工作日

采矿权登记(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第三条 开采部分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的,同意新立登记;

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意变更;

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同意延续;

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意注销。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经县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后报矿产开发科依权限审查受理,由主管领导审批。

30日内

审批时限不含全国统一配号发采矿许可证证号时间

新建矿山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申报资料齐备,编制符合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是否相适应;

无矿业权重叠交叉;

申请人具备办矿资格、资质条件。

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报矿产开发科依权限审查受理,由主管领导审批。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有偿使用供应审批

名称

文号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第31号)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照下权限审批:

(一) 

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

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局拟定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同附件资料上报州局土地利用科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同《供地方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二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该计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三是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此外,如果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还应当看其是否与开垦耕地的方案相结合。

农用地转用申请应当由组织实施的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和相关用地报件所需的资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上报审批。

5个工作日内上报批准机关审批

土地开发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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