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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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办事指南Word文档格式.docx

、办理方式

网上在线办理: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链接网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内出口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审批。

、审批主体(实施机构)

昆明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负责关区企业特定资质的职能管理。

昆明海关隶属的滇中海关、芒市海关、瑞丽海关、西双版纳海关、勐腊海关、蒙自海关、思茅海关、大理海关、香格里拉海关、孟定海关、腾冲海关、天保海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批机构)负责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管等工作。

、办理材料(申请人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也称申请单位,不是指自然人(提交申请的个人一般称为联系人)。

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在备案系统中直接填写外,其余材料每种仅需份,扫描或拍照后作为附件上传到备案系统中相应位置。

其中若证照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扫描上传备案系统;

其他附件有电子版的可直接上传,但签字盖章页须打印并签字盖章后,另行扫描上传。

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

在备案系统中直接填写,格式文件、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见附件。

证照

证照扫描或拍照后作为附件上传到备案系统中相应位置。

申请单位生产场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企业住址须与申请书填写的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一致,经营范围须包含本次申请的出口食品。

若生产场所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提交的相关证照应年检合格。

申请单位生产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许可、排污许可、保健品产品批准、保健品生产卫生许可等。

注意证照所载明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应与申请书生产地址一致,批准范围应包含本次申请的出口食品。

当生产组织形式涉及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时,如合作生产、租赁承包生产、委托加工、外包加工等,还应当提交有关单位的证照和许可文件复印件及相应合作协议,各有关方均须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申办。

其生产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人必须能控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必须符合生产组织形式、覆盖产品全过程,各环节都必须能满足要求,特别是必须保证获证后检验检疫部门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符合性声明

申请单位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格式文件参见附件。

体系文件

申请单位现行有效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相应产品的《危害分析工作单》(可参考示范文本附件);

获得认证的企业,可仅需提交认证证书。

若申请备案的产品属于罐头、水产品、肉及肉制品、速冻或冻干果蔬、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乳及乳制品等类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年第号公告,附件)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体系及其应用准则》(附件)的要求,并可参考以下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果汁和蔬菜汁类生产企业要求;

速冻果蔬生产企业要求;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水产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所有申请单位都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可参考《食品防护计划及其应用指南食品生产企业》()。

随附的图表图片

申请备案产品加工场所的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各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各主要工艺环节实拍照片(照片要能反映各工艺点上的人员、设备、物料、卫生环境等综合状况,另还需一张厂区大门的照片)等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中要求随附的“三图”,应直观地记录生产场所的布局、生产工艺、硬件设施配置情况等信息,是评审组之外、不到现场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控制审查的基础材料,因此也是现场评审时需重点核查的内容。

申请材料中提交图片的目的是以实物照片的形式进一步说明各工艺点的情况。

应覆盖工艺流程图中全部工序点和厂区大门。

“生产工艺关键部位”是指每个工艺点的关键部位,拍照角度应能体现工艺操作特点和卫生状态(远一点拍:

最好同时拍到设备、周转器具、操作人员的操作动作和被加工物料),并加注文字说明(与生产工艺流程图的描述文字类似,重在描述工艺动作而不是设备或物料名称。

如“原料验收”而不是“原料”)。

厂区平面图(参考示范文本附件)只需提供示意图(不必严格按比例测绘)即可,要显示厂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相对位置,重点标注水源、厕所、食堂等卫生设施以及厂区周围的外环境,还要标明方位和主风向。

车间平面图(参考示范文本附件)也只需提供示意图,要能显示工艺流程中各主要工艺环节的位置和设施布局,并重点标注更衣、洗手、工器具消毒等设施,以及人流、物流、汽流。

为清楚起见,“三流”通常分别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进行标注:

人流图是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注各岗位人员进入和退出的轨迹;

物流图则是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注从原辅料进入到成品出来的流转轨迹,显示企业是否从工艺流程上保证生产全过程不发生交叉污染;

气流图一般是针对有冷凝水产生或对空气清洁有特别要求的场所,也是在车间平面图的基础上标注空气的进出口和流动方向;

通常食品企业还应该有捕鼠点示意图和供排水图。

产品说明书

即本次申请备案的所有产品的说明书(参考示范文本附件)。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应采用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可用括号加注销售商品名称;

产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括添加剂的名称及含量,按规定在配料清单中注明;

产品特性,如水分活度,等;

产品规格,内、外包装的材料及包装形式;

产品的保存方式及保质期,非常温条件下保存的应说明贮藏温度及其他贮存条件;

产品的预期用途,包括产品预期使用者和使用方法(如即食或进一步加工处理后食用等);

产品适用的标准(包括安全卫生质量标准)。

工艺资料

本次申请备案的每一类出口食品的具体生产加工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和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等(参考示范文本附件)。

需符合以下要求:

工艺流程图应覆盖原材料进厂至成品检验合格出厂(包括成品储存,必要时包括运输)的全部环节,尽量详细不要遗漏。

危害分析应建立在完整、有效的工艺流程基础之上。

工艺描述是针对工艺流程图表述的加工过程就工艺(加工)条件、控制要求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描述,与工艺流程图对应。

关键加工环节技术参数是对工艺描述中有关热处理条件(热力加工设备、加热时间与温度等)、冷处理条件(速冻设备、温度及时间,冷藏条件等)、其它关键控制点等进行具体描述,是工艺描述的进一步具体说明。

需验证体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应当与计划和危害分析工作单一致。

食品原辅料、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即《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格式文件见附件)。

包括: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是否包括原辅料卫生要求;

生产用原料、辅料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并经进厂验收合格;

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是否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规定须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基地(以下简称备案基地)的原料(包括: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是否存在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生产出口食品的情况;

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所用的饲料、药品是否报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是否包括食品添加剂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进厂验收合格;

食品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食品添加剂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行为。

备案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有关进口国规定,是否严禁使用或存放含禁用成分或成分不明的农业投入品。

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

提交《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表》(可参考示范文本附件)并随主要证明材料。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通过认证以及内部实验室资质获资质认定的,证书扫描或拍照上传系统。

必要时需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照有关法规由海关总署提出须补充的其他相应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审查细则)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年第号公告,以下简称《安全卫生要求》,附件)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附件至)。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体系的产品目录》(《安全卫生要求》之附件)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认监委年第号公告,附件)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体系及其应用准则》(附件)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本项审批没有数量限制。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备案行政审批时限为个工作日;

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限为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承诺办结时限:

备案行政审批不超过个工作日(计算方法同法定办结时限),平均不超过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本事项采用网上办理方式,实行总时长控制,各环节的材料交接、开始结束时间、经办人员等,均由系统自动登记管理。

申请

申请人进入备案系统,注册用户账号并登录,按照系统页面上《企业操作指南》要求填写申请内容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备案系统相应的受理岗位即完成申请,不需要再提交纸质申请文件。

申请人须在申请材料中提供正确有效的联系方式(如联系人手机号码),并保持开机,以确保有关通知能及时送达。

否则,因此造成延误或其他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备案系统会自动给出受理回执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登录备案系统打印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备案系统会自动给出补正通知及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备案系统查看,进行补正后重新提交;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备案审批机构将定期清理并结束该类流程,申请人登录备案系统后会看到相关提示及说明,可在补正后重新提出新申请。

若申请人不符合申办主体资格,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或审查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属于《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撤销《备案证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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