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3年Word格式.doc
《江汉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3年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汉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3年Word格式.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
第二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质量科研成果,设立江汉大学科研成果奖。
第三条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及政府部门奖励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下同)、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800%配套奖励,其中: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60万元;
(二)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400%配套奖励,其中: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30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5万元;
(三)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200%配套奖励,其中:
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0万元,副省级市社会科学成果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5万元;
(四)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奖,学校按奖励金额的6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万元;
(五)江汉大学为参与单位获得以上奖项的,根据单位排序相应按50%递减率配套奖励。
第四条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副省级市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各种文学、艺术作品,学校按奖励金额的100%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万元。
第五条同一成果在不同层次获奖的,就高认定,不重复配套奖励,隔年补足差额。
第六条江汉大学为知识产权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含动植物新品种)、实用新型专利(含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专利,学校每项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
我校学生为第一发明人、指导老师为发明人的,分别奖励指导老师3000元、1000元、500元。
江汉大学为专利权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发明人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国家发明专利,学校每项奖励4000元。
第七条江汉大学排序第一,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
(一)在《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二)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
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基数4000元,其中源期刊影响因子在2.0及以上的,再按(源期刊影响因子-2.0)×
2000元相应增加奖励;
(三)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2/3及以上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四)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五)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3及以上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六)在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七)在中文核心期刊、CSCI(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八)被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就高认定,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对能体现江汉大学相关信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且学校未予资助的著作,奖励标准:
(一)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每部按100元/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部;
(二)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撰)、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每部按50元/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部;
(三)一般教材、其他公开出版物(普及读物、工具书等)每部按30元/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元/部;
(四)由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总主编,由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丛书,每套奖励总主编5000元;
由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丛书,每套奖励总主编3000元。
第三章附 则
第九条国外学术期刊、中文核心期刊、CSCI(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以及权威出版社认定标准参照《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对江汉大学排名第一,第一完成人和参与人均为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该项成果奖励由第一作者与其他参与人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符合本办法中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学校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其余部分可由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在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追回其相应的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并参照《江汉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科学研究处,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