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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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2、物业类型:
3、座落位置:
4、建筑面积平方米(暂以购房面积,以后以产权证面积为准)。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由甲方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保养、维修;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
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
5、车辆提放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它特约服务另签协议。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
商业、办公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甲方保留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或政府指导价调整的权利;
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高层住宅:
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
对讲监控:
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3、物业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改造费用;
(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
(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
(4)专有部位维修费、特约服务费;
4、甲方按照合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后,无论盈亏均自行承担。
第六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
1、乙方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时间,应自房屋验收交付使用时起,每季度第一个月十号—三十号期间交纳(本季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上季度的水、电费及公共能耗费)。
2、甲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个月的物业费和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即道路、楼梯共用照明、电梯运行电费、二次加压电费、绿化用水、水电表损耗等,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
第七条甲方应于每年月日前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
1、商业用房的物业公共能耗费由区域内全体商业用房业主按各自建筑面积分摊。
办公用房的物业公共能耗费由区域全体办公用房业主按各自建筑面积分摊;
2、各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该单元业主按户分摊;
3、电梯运行电费按一层以上业主按户分;
4、二次加压供水电费由加压供水系统区域内业主按实际用水量分摊;
5、道路、庭院照明电费和绿化电费由全体业主或使用人按户分摊;
6、水电损耗以区域按户实用量分摊;
7、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受益人按建筑面积、摊位分摊;
8、装修管理服务费在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交纳。
第五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
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
2、停车场配套的设备、设备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
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楚积水、杂物等;
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专人定时巡视检查;
5、停车场首次设施、设备由房产公司配置,以后由所有人更换、添置。
第一十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可随市场情况调整):
1、露天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_________元/辆﹒月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2、地下停车场属于房产公司所有,委托甲方管理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_________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费,甲方从停车场中按_________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余部分归产权人所有;
地下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机动车位_________元/个﹒月标准向甲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地下车库半小时)内的车辆不收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地下半小时)的车辆按计次、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为生费用;
6、法定税费。
第十二条停车场车位使用人应与甲方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甲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
第六章物业的交接验收
第十三条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交接由甲方代全体业主按现有配置验收;
不负责设备的数量、功能需求及以后的添置和交换(综合验收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甲方、乙方、房产公司三方到场办理乙方专有部门的交接验收;
签署有关交接验收文件;
第十五条若乙方专有部位有质量瑕疵或功能缺失,乙方应与房产公司协调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十六条乙方专有部门的保修(房屋使用说明书)由房产公司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章相关权利与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指定本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用户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或予以公告;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并处理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用户手册》的行为,必要时可以对其行为提起诉讼;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和代收代交的其他费用;
7、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向乙方提供房屋专有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遵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及《用户手册》的相关规定;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公共能源消耗分摊费用(公共照明、绿化用水、水电损耗、二次加压电费、电梯电费等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施设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对本房屋的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及《用户手册》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违反协议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乙方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协议
1、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于甲方经济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事件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款的百分之一交纳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仍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法采取各种催缴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第九章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条一下情况甲方负责
1、若因业主不愿投保或保费收集不到位,甲方未能及时投保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财产保险的;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若因设备突发故障或理性检修、养护经公告停水、停电给乙方造成的不便或经济损失;
4、若因上下水管道突然爆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5、若因房屋配套设施质量或功能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6、经甲方警示后,乙方违规使用设备、场地给甲方造成不便与损失的;
7、长期拖欠公共服务费,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设备、功能或不能正常接收服务的;
8、乙方对其专有部门及财产的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
9、遇不可抗力给公共设施、设备及业主专有部分造成损失的;
10、乙方改动专有部分管线而造成自身及相邻业主损失的;
11、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责行为;
第十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中有关词语的含义是:
1、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担人。
3、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4、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题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本、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6、公共区域,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房屋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
7、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样本已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作为本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乙方购买房屋即为对接受本合同约定内容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
物业交付之日起生效,至物业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委托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
甲方签章:
乙方(质押):
经办人: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