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范GA308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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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08-23
2001-12-01实施
GA308—2001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
3.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验收条件
4.1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
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4.2.1试运行: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4.2.2
试运行报告:
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
内容包括:
a)
系统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b)
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c)
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2.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4.3
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4
系统竣工
4.4.1系统按设计任务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
初验合格
4.5.1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初验报告。
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
初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系统试运行评述;
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d)
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4.6
系统检测
4.6.1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4.62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的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系统试运行报告;
系统竣工报告;
系统初验报告。
4.6.4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系统初验报告;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4.6.5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4.6.6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
电视监控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20%~30%;
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10%~15%;
总数10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3台。
4.7验收图纸资料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报送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应满足验收机构人员的需要,三级工程可参照提供相关验收图纸资料):
设计任务书;
合同;
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并附论证会方案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名单;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后,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
e)
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包括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f)
g)
h)
初验报告(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i)
决算报告;
j)
系统检测报告。
5.系统验收的组织与职责
5.1验收组织
系统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5.2验收参加单位(人员)
出席验收会的单位(人员)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
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必要时还应有检测机构代表参加。
5.3验收机构
5.31系统验收时要协商组成验收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5.3.2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
选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
5.4验收机构职责与要求
5.4.1验收机构对系统(工程)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
不利验收公正性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
5.4.2对国家、省级重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和金融、文博等要害单位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执行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把关。
5.4.3验收中,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正式设计方案,按第6章的规定,逐项进行审查。
发现系统有重大缺陷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向设计施工单位提出质询,并视答辩情况决定验收工作是否继续进行。
5.4.4验收机构应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验收内容
6.1施工验收
6.1.1基本要求
施工验收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施工验收组负责验收;
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及JGJ/T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并提供建设(使
用)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双方认可的更改审核单(见表3)。
更改审核单可由设计、施工单位提出,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
重大变更要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要经审查认可;
施工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正式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施工记录等.
6.1.2施工验收内容
施工验收主要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包括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线敷设质量;
a)按表4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分别检查前端设备和终端设备的安装质量;
b)在进行施工验收时,复核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管线敷设时,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c)复核土建施工单位提供的弱电系统接地电阻测试数据,应符合GB50198标准要求;
检查接地系统是否按等电位接地要求施工,并符合GB50057标准要求;
6.2技术验收
6.2.1基本要求
技术验收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指定的技术验收组负责检查验收;
对照原初步设计论证意见与整改情况以及系统检测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技术要求;
对照系统竣工报告、系统初验报告,检查系统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方案要求。
检查系统选用的技防产品,应符合国家或公共安全行业有关标准和管理的规定;
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按照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按表5要求,对工程按各分系统项目进行现场功能抽检复查。
并做好记录。
6.2.2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根据试运行报告,复核误、漏报警情况;
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抽查;
作防拆保护抽查;
检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有无盲区;
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到联动功能;
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6.2.3电视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对照系统检测报告,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满足GB50198—1994中2.1.6的要求;
系统结构与配置同正式设计方案的符合度;
监视图像主观评价不低于4级,记录图像的回放质量至少能辩别人的面部特征;
操作与控制的功能检查:
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是否平稳,镜头的光圈、变焦等功能是否正常,避免逆光效果等;
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和电梯内楼层显示等图像的标识符,显示是否稳定正常;
电梯内的摄像机的安装位置(要求安装在电梯厢门左或右侧上角)是否能有效监视电梯乘员;
对金融系统银行营业场所、文博系统,是否满足GB/T16676和GB/T16571的相关要求。
6.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并按正式设计方案达到相关功能要求;
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
对非正常通行是否具有报警功能;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作为一种出入口控制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
开锁继电器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
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是否能辨别来访者;
出入口控制的联网报警部分,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6.2.5巡更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按正式设计方案检查系统具有的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GA308—2001
查询、打印等功能;
在线式巡更系统是否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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