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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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权利
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
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义务
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婚育行为的义务;
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
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
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
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主要任务是:
定期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实际及群众要求,主持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根据(乡)镇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本村落实目标责任的办法、措施;
根据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经常了解检查各项制度,规则的执行情况;
领导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工作。
第七条:
设立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村服务室负责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其组成人员为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及村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员。
×
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职责是:
1、根据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配合开展工作,掌握本村的婚、孕、出生等情况,各种计划生育帐、卡、册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写规准确、报送及时。
做好知情记录,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报,及时准确。
做好育龄妇女所用避孕药具的统计上报和发送服务,送药到人,重点入户。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草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
第三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我管理的群众组织,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实行群众自我管理的载体,负责落实本章程所规定的任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职责
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与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生育节育技术服务责任书。
第八条:
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乡(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
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四章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九条: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履行下例职责。
1、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3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
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2、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五章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
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6、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申请,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上交社会抚养费。
第七章限制性措施
第十三条:
限制性措施
1、
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而怀孕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必须终止妊娠。
若不终止妊娠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2、凡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违反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能力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以上交相应的承包田,村委会将该承包田的收益上交国库。
3、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否则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4、凡是合理生育怀孕(一胎)二个月以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
对无证生育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现居住地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辖区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六条:
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法。
第十七条:
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九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五关爱”行动的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5、公开计划生育贫困户、特困户家庭。
第二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
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
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
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