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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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包括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型企业。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引导聚集、鼓励创新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及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联合相关部门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实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自评,组织专项资金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含市江东新区发财局、市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县区(含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意见,承担申报单位材料推荐审查,保证推荐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培育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入库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高企培育计划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章
入库条件、程序和审批
第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本市企业自动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其他科技型企业入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第十二条
未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指南。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局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共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二)企业提交下列入库申请材料:
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书;
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⒋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三)入库材料受理。
各县(区)科技部门按规定受理企业入库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未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入库审批流程如下:
(一)入库企业推荐审查。
各县(区)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入库申报工作(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推荐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入库企业评选。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四)入库企业公示与备案。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初步入库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科技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如在三年培育有效期内仍未能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到期后其入库培育资格自动失效。
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如未能完成复审(含重新认定的),需按照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入库条件和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入库培育资格。
第十五条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
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
第四章
资金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扶持方式如下:
(一)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以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的奖励。
其奖励经费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含重新认定)。
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三年有效期结束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专项资金以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单个企业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未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根据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的差距情况、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安排的承诺和专家评审结果,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单个企业不高于30万元的扶持。
扶持资金用于引导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设置要求,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活动和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评审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由市科技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为主并结合集体研究等方式进行竞争性分配。
按照后补助形式创新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安排文件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扶持的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应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扶持经费额度、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期限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仅限于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一条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应依法依规使用扶持资金,严禁擅自转拨资金,严禁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违规开支,严禁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
入库培育企业应按照合同书的规定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实施培育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培育工作计划方案不能依约完成、需用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请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入库培育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期满后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验收,分析总结培育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培育扶持结余资金按财政结余结转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河府办[2015]37号)规定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时间、入库条件、入库程序、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资金安排情况。
(六)资金检查评价结果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接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已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已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移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一)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未按承诺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市科技局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入库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选、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入库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部门加强对政策落实、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构机等方式,对全市培育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科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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