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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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单位要理顺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关系,明晰村级集体资产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具体如下:

1、村(居)委会行政账核算外部单位划拨的经费、补贴和资产办上缴的利润等收入,行政管理费、社会事务、福利事业等支出。

外部单位拨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资产管理办公室纯收益的上缴用作社区公共事务及公益福利事业开支。

除偿还债务、利息和必要的开支外,可支配收入中超出限额的部分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划拨给股份社,用于股份社的福利事业和股红分配。

2、资产管理办公室账核算村(居)委会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及相关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其纯收益按5-10%的比例提公积金、公益金后,全额上缴居(村)委会。

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增加集体积累,保障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弥补历年亏损;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公共福利设施的投入,包括学校、幼儿园、公园、道路。

3、股份社账核算股份社的经营收入、划拨收入,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税金、福利支出等,其纯收益部分20%作为股份社集体股收益,另80%按固化股权后按各股东所拥有的股份份额量化到个人。

征用土地补偿费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应按上述比例分配。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资产办,负责经营管理村(居)(原管理区、经联社等)一级的集体资产;

各村(居)委会股份社,负责经营管理村(居)由生产队合并的集体资产。

第八条 

集体资产办设主任一名,各村(居)可根据集体资产管理的规模设配置副主任或办事员若干名以及财务人员,集体资产办主任由村(居)“两委”成员兼任,其他管理人员设置及人事安排经“两委”讨论决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财务人员同时负责村(居)委会财务工作;

股份社成立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选举产生,以村小组核算的社,理事长一般由村(居)“两委”成员兼任。

集体资产办的管理人员和理事会成员名单报镇社会工作局备案。

第九条 

集体资产办和股份社管理人员的报酬,由村(居)“两委会”提出具体方案,交村(居)民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村(居)委会两委报酬方案按区、镇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办管理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可由“两委会”决定予以免职、辞退。

股份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重失职或者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可由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十二条 

区社会工作部、镇社会工作局负责对村(居)委会及其集体资产办、股份社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镇两级财政对村(居)委会的补贴款项,由区财税局、镇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章 

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要建立如下基本的工作制度,规范集体资产运作。

1、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2、集体资产办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3、年度收支预算和结算报告表决制度;

4、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和结算制度;

5、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村(居)股份社要建立如下基本的工作制度,规范股份社运作。

1、股份社章程(按镇社会工作局提供的章程范本的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并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

2、股份社财务制度;

3、股份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5、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集体建筑物业档案制度。

集体建筑物业,每项都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新建立的,要有如下资料建立档案:

1、可行性报告;

2、“两委”及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或股份社理事会及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3、设计图纸;

4、工程预算;

5、招标文件;

6、建筑合同;

7、监理记录;

8、工程验收合格证;

9、核价部门的复核决算书;

10、会计账中该工程的明细账复印件。

现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建筑物业,也要尽量搜集上述资料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严格合同管理。

1、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如土地出租、农地投包、厂房商铺租赁、合资合作或承包经营等,必须办理和签订相关合同,以合同为依据组织和保障集体经济收益,保证集体经济完整、保证账实相符。

2、村(居)资产办、股份社要在合同的基础上由出纳(报账)员整理一套台账(册),记录经营性项目的基本情况(含姓名、物业属类及其地点、面积、租金及租金变化、期限等)。

3、台账(册)应由资产办工作人员、股份社理事会成员手持一套,作运作和管理依据。

资产办工作人员、股份社理事会成员手持的台账(册)如发现有变更的,要及时完善变更依据调整台账(册)。

4、经营性合同原件保存在档案室,复印一套给经管人员作运作依据,复印一套给会计机构作入账依据。

档案室所保管的合同,如有外借,需办理借用登记及交收等手续。

5、经营性合同在执行过程的变更,在经过相关程序确定变更后,需对原合同作出修改或补充,有关修改或补充情况文字资料应与原件一并存放。

合同变更的情况,要书面资料通知经管人员和会计机构。

6、以台账(册)为基础,每月每年对应收未收的合同款,应作书面的统计。

有关统计资料村(居)“两委”成员、资产办主任、理事会成员、理财小组长和会计应各持一份,统计的情况要与财务公布资料一并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出纳人员责任。

1、会计责任:

(1)会计人员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属合法、真实、完整、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能记账核算;

手续不完备的凭证要退回,更正、补充后才可接收;

对认为是违反规定的收支,要及时向领导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

(2)会计人员对出纳账与现金要经常检查或盘点(每月可对出纳库存现金突击检查1-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记账算账要及时准确;

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把本单位的报表上交镇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在村务公布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会计账务要做到六相符:

账据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账相符、内外账务相符。

(5)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支;

出纳(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查、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6)财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如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2、出纳责任:

(1)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配备有会计从业资格的出纳(报账)员,出纳(报账)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公平公正,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按规定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严禁擅自借支公款;

严禁白条抵库;

不得混淆公款和私款;

不准公款私存;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或取现金;

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出纳人员法律责任。

不准设置小金库,一经查出,金额全部上缴上级财政部门。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对手续完备的单据才能付款;

严格执行“十不付款”(A、没有单据不付款;

B、未经审批不付款;

C、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

D、开支不当不付款;

E、用途不明不付款;

F、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

G、金额数量不符不付款;

H、事实不符不付款;

I、前欠不清不付款;

J、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的规定。

(4)按规定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终连同银行对账单缴交。

如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一并交会计。

(5)每月5日前要整理好单据交相应的监督小组审核。

第五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年度结束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及收支增减因素,以“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略有结余”为原则,编制下年度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草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村(居)“两委”(股份社理事会)协助会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2、各单位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居)“两委”(股份社理事会)对年度收支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会计根据审议通过的各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编制《单位年度收支预算》,作为各单位年度内会计核算和监督执行的依据。

4、各单位必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完成《单位年度收支预算》,并报会计机构和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年度收支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单位预算外追加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经相应的代表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6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具体程序:

1、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项目、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3、复核并支付。

出纳(报账)员应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审批手续及相关单证、金额计算、支付方式、支付单位等进行复核。

若有误,须退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若无误,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支付现金,再凭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向会计报销。

会计重新对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报销,复核有误的退还出纳(报账)员,并说明理由,出纳(报账)员再将原始凭证退还当事人,收回现金。

需要银行转账的,出纳(报账)员开具支票或转账单后交会计办理支付手续。

会计对支票或转账单及其他原始凭证重新复核,无误的在支票加盖财务专用章,有误的拒绝支付,退还出纳(报账)员,由出纳(报账)员退还申请人。

4、出纳记账。

出纳(报账)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后,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应根据各自实际决定,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

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

在日常业务中,出纳(报账)员凭已支付现金的原始凭证向会计报销,每次提取不超过10,000元的备用金,以应付零星小额费用的报销。

第二十三条 

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要做到以下十不准:

①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责任分明,即“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②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③不准私自借用公款;

④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⑤不准造假用途套用现金;

⑥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

⑦不准将单位收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

⑧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钱柜(小金库);

⑨不准以任何个人名义坐支各种收入;

⑩不准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2、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

日常零星小额报销费(3000元以下)、慰问金、差旅费备用金等用可通过现金支付,其他经济业务应使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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