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770916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立法依据Word下载.docx

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

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运用和规范行政手段的基本准则。

作为行政手段之一的行政许可,必须适应依法规范和依法实施的法治要求。

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思想的影响下,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任意设置名目繁多的各种行政许可,事事要许可,项项要审批,程序繁琐,收费高昂,使得企业和公民“敢怒不敢言”。

行政许可失控又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一些国家行政人员私欲膨胀,巧立名目,借实施行政许可之机非法收费,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现象,败坏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形象,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妨碍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为了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建立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的政府,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组织了大规模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先后两批取消了数以百计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变行政管理方式。

为了巩固和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将行政许可纳入法制轨道,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活动的专门法律。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种类、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特征

行政许可亦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权力予以批准并进行监督管理。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在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之前,必须充分考虑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和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最终通过立法加以设定。

但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这种民主过程并不否定行政许可的行政强制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不需要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只要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即为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

许可人是指依法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被许可人即行政相对人,是指依法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设定,涉及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法定形式。

这些都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可以分为有权设定、有限设定和无权设定三种情况。

1.全权设定。

所谓全权设定是指依法创设行政许可的情况。

全权设定分为首创设定和补充设定。

首创设定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一次通过专门法律对行政许可作出的全面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行政许可的最高设定权,它有权制定法律设定各种行政许可事项,其设定范围和权力是最大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创制的行政许可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他有关下位法均不得用与其抵触。

补充设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补充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我国已有和将有一系列法律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等,都设定了有关行政许可。

2.有限设定。

所谓有限设定是指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有条件的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

有限设定,一是指上位法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下位法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或者改设其他有关行政许可。

二是指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前提下,下位法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增设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对此规定了四种情形:

(1)国务院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

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对行政许可事项已有规定的,国务院和行政法规不得再设行政许可;

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国务院也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依法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有权对法律中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的程序、期限和行政处罚等比较原则的规定,作出更加详实、具体的规定。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作出补充规定。

行政法规作出实施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

对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增设违反法律的其他条件。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和方式,法律作了一定的限定。

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行政许可;

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作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3)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所以需要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从两方面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一是规定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无权设定。

地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二是对地方有权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这里所称的规章不仅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

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其他条件。

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3.无权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这就意味着《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行政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原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自行废止失效。

如果需要实施行政许可,则必须由法定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方式设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具体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执行机关,它不同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其范围较大和层级较多。

既包括某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又包括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内设的政府部门或者直属机构,以及某些法定的社会组织。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这是《行政许可法》授权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这两级政府不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时也直接实施某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双重权力。

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这两级政府虽然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却是大多数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设的有关部门或者直属机构。

这是我国主要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担负着本行政区内全面的、繁重的行政管理工作,大量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主要应由政府内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来承担。

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将行政许可的实施权赋予这些行政机关,由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

4.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必要补充。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譬如工商管理、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组织等,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程序法定既是行政许可的重要特征,又是维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正、高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五)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申请和决定行政许可的目的是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