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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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9、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

10、防消联勤制度

11、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指导制度

三、消防监督执法类

12、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度

13、消防监督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14、法律审核制度

15、集体议案制度

16、消防监督执法告知制度

17、消防监督执法回避制度

18、罚缴分离制度

19、消防监督执法外部监督制度

20、网上执法监督制度

21、消防监督执法回访制度

22、消防监督执法公开述职述廉制度

23、消防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24、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25、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

26、湖南省消防监督执法十个严禁

四、火灾事故调查类

27、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工作制度

五、综合类

28、警务公开制度

29、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运用管理制度

30、法律文书行政审批制度

31、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32、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资格制度

33、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

34、消防监督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35、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36、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37、文明行为用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申报行为,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进行申报;

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申报。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时,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消防申报事项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与委托代理人相关的材料:

(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登记)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面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建设或使用单位在委托时必须明确委托范围。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的有关资料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申报资料受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范围;

2、申请人报送的《消防设计备案申请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注明申报事项和申报人的名称,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的申报资料受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2、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3、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备案受理凭证》,注明申报事项和申报人的名称,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审查有关资质许可证明文件时,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公司法定名称或个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单位:

代理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我单位委托上述代理人办理**事项,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我(公司)均予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被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1、委托双方必须就委托具体范围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2、以上委托书格式仅作参考。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权和消防验收管理权分离,明确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工作。

第三条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应至少进行一次(含)以上的施工检查,核查是否严格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施工检查应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条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责承办人不得担任同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现场踏勘工作的公开、公正、文明、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现场踏勘,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申请之后,消防监督人员对所申报的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安全情况所进行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所有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均应进行现场踏勘。

第四条现场踏勘应为2人,参加人员为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技术复核人根据需要参加,并由主责承办人负责组织实施,踏勘次数以一次为限,如需再次现场踏勘,应报单位项目签发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踏勘人员现场踏勘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对于因地处偏远或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踏勘的,经本单位项目签发人同意,可委托公安派出出所代为履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现场踏勘前主责承办人应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掌握基本情况。

第六条现场踏勘人员应对建设工程的以下情况进行检查:

(1)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查阅设计图纸并比对现场情况,确认所申报的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是否相符;

(3)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

第七条现场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工程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并签名确认,对现场进行拍照。

现场踏勘人员应对踏勘结论负责。

第八条对现场踏勘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程序,提高执法质量,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会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及时高效原则。

第三条集体会审是指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工作时,就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集体讨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消防行政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集体会审由大队长主持。

参加人员应当包括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等相关人员,大队不能少于3人,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地方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议案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会审: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5)城市轨道交通、一类或长隧道工程,大于300MW火力发电、250MW水力发电、330MW变送电工程;

(6)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商住楼除外);

(7)其他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

(8)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集体会审范围的工程建筑面积适当调整并报支队、总队备案。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核提请集体会审前应当由审核主责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查和分析,大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综合评定提请集体会审前应当由消防验收工作机构或小组对各单项验收进行初步评定。

第七条集体会审时,应当先由主责承办人介绍基本情况,出示相关图纸资料,根据具体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出多种方案,供会审人员参考。

第八条参会人员应当依据事实和理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第九条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集体会审结论,集体会审结论一经形成不得随意更改,对集体会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

第十条集体会审主持人应当确定专人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参加会审人员均应在纪录上签名。

纪录应随卷归档。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会审人员应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会议情况。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为提高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技术复核制度。

大队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消防监督工作经历且具有二级以上岗位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技术复核应当作为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必要条件,凡是未经技术复核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违规下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技术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运用是否准确;

(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提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是否准确;

(四)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结论意是否正确;

(五)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及有关资料是否规范、齐全;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第五条技术复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复核的需要可以要求主责承办人、协办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参与现场勘查。

第六条技术复核人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复核,承担技术复核责任,技术复核后应签署明确的技术复核意见。

第一条为保障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失控漏管,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检查三个监督管理环节应当实行无缝交接。

前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个监督管理环节;

当后一个监督管理环节发现前期重大执法问题时,应当提请行政负责人或上级机关组织执法情况复查,会同前期执法人员协商解决方案,在问题解决后方可实施工作交接。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后,主责承办人应在办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在下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同时应将该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移交给监督管理部门,接交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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