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家具设置和标准导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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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各类城市家具纳入到一个系统里来进行规划设计,彼此建立一种有情有序的关联,于“用”于“美”两个方面共同增益,改善环境设施功能效应,提高城市景观水平。
3.2人性化:
规划符合人体工程学和行为科学,且布置的位置、方式、数量应考虑人们的心理需求特点,同时考虑到伤残人、老人和儿童等的特殊需求,体现社会公平。
3.3延展性:
城市家具除了其本身的功能外,还是城市景观中重要的一部分,规划突出城市家具的创意与视觉意象,提升城市整体空间品质。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家具的设置与管理活动。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导则。
第二章通则指导
第5条
城市家具分类与释义
5.1
城市家具分类
第一类为重要城市家具,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包括5大类13项内容,分别是:
信息设施:
步行者导向牌、独立式户外广告。
交通设施:
候车亭、车次标牌、街牌、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照明设施:
灯具、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
电话亭、座椅、报刊亭。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废物箱、活动厕所。
第二类为一般城市家具,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主要是指人行道桩、信筒、信息亭、无障碍设施、阅报栏、宣传栏6项内容。
第三类为相关设施,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主要是指雕塑小品、花坛与种植容器、依附于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围墙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5项内容。
5.2
释义
5.2.1
城市家具:
相对应于室内家具城市中的各种户外环境设施。
5.2.2
重要城市家具:
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5.2.3
一般城市家具:
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5.2.4
相关设施:
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5.2.5
公共设施带:
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
5.2.6
通行带:
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
5.2.7路口人行带:
道路交叉口圆角范围内的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15m的人行道。
5.2.8信息设施:
为满足人们对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的认知,引导人们快速到达目的地而设置的“城市家具”。
5.2.9
交通设施:
城市户外环境中主要用于交通指示、组织的城市家具。
5.2.10照明设施:
为保证能见度低时交通正常运行,正确地识别路况及各种交通标志,设置于道路上的灯光照明及变配电设施。
5.2.11公共服务休闲设施:
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人们休息、娱乐等要求而设置的公共设施。
5.2.12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人们公共卫生需求而设置的公共设施。
5.2.13步行者导向牌: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5.2.14独立式户外广告:
在户外独立设置的广告设施。
5.2.15候车亭:
与公交站牌相配套的,为方便公交乘客候车时遮阳、防雨等,在车站、道路两旁或绿化带的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上建设的交通设施。
5.2.16车次标牌:
由文字、图形、符号组成,安置在公交站,用以向乘客提供服务信息的设施。
5.2.17街牌:
标示较宽街道(明确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名称的地名标牌。
5.2.18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便于停放自行车的金属架和限制自行车停放围挡设施。
5.2.19灯具:
固定照明灯(光源)并影响光源光线分布的器具。
5.2.20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用于传输分配电能、改变电压的电力设备。
5.2.21电话亭:
矗立在街头,专门放置公共电话的场所。
5.2.22座椅:
是一种有靠背、有的还有扶手的坐具。
5.2.23报刊亭:
指在户外公共场合售卖报刊杂志的小型活动房屋。
5.2.24废物箱:
存放垃圾的容器。
5.2.25活动厕所:
是指公厕建筑可以重复且较为方便地整体移动到需要设置的地点,为公众提供如厕服务的设施。
5.2.26人行道桩:
限制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的交通设施。
5.2.27无障碍设施:
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
5.2.28信息亭:
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城市信息服务的设施。
第6条
规范设置内容
本导则规定城市家具的设置总体要求、设置一般要求,并分别对重要城市家具、一般城市家具、相关设施从设置位置、设置密度和尺寸要求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可以组合、有条件组合和禁止组合的城市家具类别。
第7条
总体要求
7.1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7.2城市家具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7.3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
7.4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便于维护。
7.5各类城市家具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结合人流密度采取集中布置和均匀布置相结合的设置方式,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点设置,减少占用公共空间。
第8条
一般要求
8.1沿车行道边的设施带内,不应设置活动厕所、报刊亭。
8.2城市家具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两侧各0.4m的人行道。
8.3公共设施带内的设施,外缘不应超出设施带的范围。
8.4通行带宽度不应小于1.5m,沿车行道边的城市家具设施带宽度不应超过2.0m。
8.5路口人行带除必要的交通设施、步行者导向和废物箱外不应设置其它城市家具。
8.6设施的外廓距路缘石外沿的最小距离为0.3m。
8.7除灯具外的城市家具设施高度不应高于3m,设施周边应留出合理的使用空间。
8.8城市家具设施的设置应满足视距和通透性要求,不应阻挡通行视线,不应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8.9城市家具设施的位置和密度应与所在道路功能相适应,根据使用人数量、使用频次、使用方式、服务半径确定合理间距。
8.10人流密度大的区域,如交通枢纽、商业区、景区景点、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周边人行道上的城市家具设施密度可适当加大。
8.11城市家具设施不应压占市政管线检查井,并留出管线维修的合理空间;
满足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的作业要求。
8.12城市家具设施不应压占设施带内绿化树池,不影响行道树的生长环境。
8.13城市家具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地面应平整,基础部分不得裸露出路面。
8.14各类城市家具设施的标识应符合《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GB/T10001.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8.15设施带内的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的外框装饰要满足安全性要求,标明警示标识。
第9条
重要城市家具
9.1步行者导向牌
9.1.1一般规定:
导向牌的空间范围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9.1.2设置位置:
宜设置在靠近道路交叉口、人流集散区域附近和连续距离超过1000m无交叉口路段的人行道。
9.1.3设置密度:
同侧设置间距为500m左右。
9.1.4限制尺寸:
除标识外高度不大于2.2m,垂直投影总面积不大于0.6㎡。
9.2候车亭
9.2.1一般规定:
候车亭的设计应满足通透性等要求;
公交车站设置候车亭应因地制宜。
9.2.2设置位置:
人行道上设置候车亭的,应保证至少1.5m的通行带。
9.2.3设置密度:
候车亭设置数量(或长度)宜根据公交车站客流量、运营线路数量、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9.2.4限制尺寸:
候车亭的落地宽度不得大于1.2m,亭顶边线与侧石外边线至少保持0.3m的距离。
9.3车次标牌
9.3.1一般规定:
车次标牌端正、标牌周边至少1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广告。
9.3.2设置位置:
设置候车亭的车站,车次标牌应设置在候车亭两侧,站牌标识面向候车亭,垂直于行车道。
未设置候车亭的,车次标牌应设置在站台停车方向前方,站牌垂直于行车道。
9.3.3设置密度:
设置数量宜根据车站客流量、运营线路数量、停靠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9.3.4
限制尺寸:
公交站牌的最外边距路缘石外沿不宜小于0.4m。
9.4街牌
9.4.1
一般规定:
街牌不得被遮挡。
9.4.2设置位置:
街牌应设置在道路路口或路段的明显位置,一般设置在路口人行横道线外侧,便于识别。
9.4.3
设置密度:
设置数量应结合道路交叉口进行确定。
9.4.4
规格尺寸应符合《地名·
标志》GB17733—2008的规定。
9.5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9.5.1一般规定:
自行车存车架的设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和市容管理要求相适应;
存车架的设置应保证自行车车身放置不超过路缘石外沿;
宜与交通护栏结合设置。
9.5.2设置位置:
宽度3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存车架,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至少1.5m的通行带;
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自行车围栏。
9.5.3设置密度:
设置数量应根据商业集中区、居住区等不同的城市功能区的停车需求统一确定。
9.5.4
自行车围栏高度不应超过1.3m,自行车存车架不宜超过0.8m。
9.6灯具
9.6.1
道路照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9.6.2
设置位置:
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及照明要求,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设置。
9.6.3设置密度:
根据灯具的配光类型、布置方式与灯具的安装高度,在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数量。
9.6.4
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和其它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9.7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9.7.1
新规划的配电、变电设施应优先结合建筑设置。
9.7.2设置位置:
小型配电、变电设施确无条件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在人行道宽度大于3m时,可设置于公共设施带内,且至少保证1.5m以上的人行通道。
9.7.3
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布置。
9.7.4
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9.8电话亭
9.8.1
电话亭应采用敞开式单机样式。
9.8.2
宽度大于3m的人行道可设置电话亭,电话亭外缘不得越出侧石外边线1m范围。
9.8.3设置密度: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电话亭同侧设置间隔应不小于500m。
临近汽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公用电话亭设置密度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间距应不小于300m。
9.8.4限制尺寸:
电话亭宜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不大于1.0m,宽度不大于1.0m,高度不大于2.2m。
9.9座椅
9.9.1
座椅应便于人们日常使用,座椅布置方向应考虑朝向与景观。
9.9.2
宽度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座椅。
9.9.3
根据各公共场所人们的休息需求确定数量。
9.9.4基本尺寸:
普通座面高度38㎝~40㎝,座面宽40㎝~45㎝。
普通座椅标准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