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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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文档格式.docx

3、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居中调解,李茂云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所以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相同。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为依据,且应当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李茂云恳求赔偿的工程除医疗费外,其余赔偿工程均不符合相关规定,恳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发觉李茂云有明显伤情,为何产生275.14元的医疗费,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疑心。

医疗费应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茂云应当供应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的医药费票据。

2、李茂云受伤极其稍微,也未住院治疗,不存在因误工而削减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误工费毫无道理。

李茂云只是平凡的农夫,即使有误工损失也只能遵照农林牧渔行业的标准计算,不清晰李茂云是如何计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茂云只是极其稍微受伤,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无需他人护理,其恳求赔偿450元护理费无从谈起。

4、李茂云恳求赔偿101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自不待言与实际的交通费损失不符。

李茂云家离县城任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医院检查一下,来回乘坐公交车不超过四块钱,其主见101元交通费是实际损失交通费的几十倍。

5、本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李茂云恳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及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而是财产损失,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李茂云应当另案起诉。

此外,事发时李茂云穿的是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茂云恳求赔偿150元皮鞋损失过高。

6、李茂云受伤极其稍微,于其身体并未造成紧要后果,不行能有多大的精神苦痛,其恳求赔偿1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

此致

綦江县人民法院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探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简单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困难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需在起诉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详细数额,否那么无法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试行〕》〔1101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

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起先计算。

对于侵害安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觉的损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

对于造成丢失劳动实力的,须在确认劳动实力丢失的程度后,才起先计算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的计算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遵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而《民法通那么》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安康权行为的赔偿恳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

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假如在适用《民法通那么》第136条规定在提诞生命安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那么伴同受到特别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平凡法与侵权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不同

对于特殊法应当一律按特殊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

《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

《环境爱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

遵照特殊法优于平凡法的法律适用原那么,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那么》特别时效的规定,爱护恳求权。

  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说明是什么?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条因生命、安康、身体遭遇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恳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缘由干脆遭遇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担当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缘由依法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存心、过失的,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存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存心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存心、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干脆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存心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据过失大小或者缘由力比例各自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平安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三十条规定担当连带责任。

共同危急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局部共同侵权人的诉讼恳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恳求的被告应当担当的赔偿份额不担当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担当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恳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恳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遇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担当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

平安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平安保障义务人担当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平安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爱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遇人身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担当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雇员因存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恳求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恳求雇主担当赔偿责任。

雇主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平安生产事故遭遇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遇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用人单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第三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供应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存心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恳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担当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遇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当赔偿责任;

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遇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实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实力,赔偿权利人恳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适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零一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全部人或者管理人担当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立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全部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遇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养分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须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丢失劳动实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协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接着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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