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英文31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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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

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

“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

”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

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

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

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

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第五十七号

要练说,得练看。

看与说是统一的,看不准就难以说得好。

练看,就是训练幼儿的观察能力,扩大幼儿的认知范围,让幼儿在观察事物、观察生活、观察自然的活动中,积累词汇、理解词义、发展语言。

在运用观察法组织活动时,我着眼观察于观察对象的选择,着力于观察过程的指导,着重于幼儿观察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9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停留居留

  第二节永久居留

  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

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

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面谈。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

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

  外国人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按照口岸签证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签证一次入境有效,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签证:

  

(一)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

  (五)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

  (六)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

  

(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

  

(一)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港口所在城市的;

  

(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需要离开口岸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入境的。

  临时入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要求外国人本人、载运其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

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

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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