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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论文文档格式.docx

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

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缘由,曾在我国方案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消灭和泛滥,成为严峻破坏竞争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宽敞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进展,是格外必要的和迫切的。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反不正值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

“经营者不得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需照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需照实入帐。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

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

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特地规定;

其次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明显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接受财物或其他手段在帐外暗中赐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值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有意,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客观上通过隐秘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的行为,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册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具有隐蔽性公务员之家版权全部。

2.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

该行为是在帐外暗中进行,帐外即不入正规的财务报表,暗中即在合同,发票中不明确表示,最终进入个人腰包或者单位小金库。

它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财务、会计、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商业贿赂行为大都发生竞争激烈的行业,如大宗买卖房地产等,借此对交易行为施加不正值影响,使自己在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击败竞争对手,促成交易。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反不正值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实质上已经把商业贿赂的内涵描述出来,只是没有以下定义的方式进行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也以定义性规范的形式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

从上面规定来看,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

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

《反不正值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来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1.经营者从《反不正值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经营者不得接受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而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据此,一般的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

“经营者的职工接受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该条规定表明,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应由经营者担当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这种通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代表法或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进行贿赂的。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当责任,其他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也应由单位担当责任。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有意构成。

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供应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行能,或不肯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

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有意所为,行贿、受周而复始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

商业贿赂行为所侵害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

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规章,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肯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

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

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待条件。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有意。

行贿交付或供应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

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三、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缘由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进展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商品经济的进展解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以空前的速度迅猛富强;

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它生产的进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自发地产生社会的丑恶现象,这就历史的辩证法,而商业贿赂正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而消灭的一种社会现象,明显是商品经济进展的负面,消极影响,是历史的怪胎。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商业贿赂在其市场经济进展的初期即已消灭。

这种现象被当时的经营者认为是当然的一种经营手段;

政府对商业贿赂行为也并未加以制止。

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无限度的所谓“折扣让利”以纷繁简单的形式大量存在的,以致于形成了当时的商业习惯,被称为当时“标准商业的传统做法”。

我国在实行方案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方案部门来支配。

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始终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

由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方案调整,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没有商业贿赂的必要性。

方案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产权不清楚,各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形不成公正竞争的势态在事实上不存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商业贿赂既然无必要也无可能,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期之内,经济领域中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商业贿赂。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与进展。

我国的社会生产以史无前例的增加速度得到进展。

仍而,商品经济进展的副效应,消极因素,在我国同样也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消灭了。

商业贿赂在商品经济的进展中,近年来在竞争的经济生活中也以名目繁多的形式纷纷出笼。

商业贿赂在我国消灭的直接缘由有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渐渐得到确立。

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值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二)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发育不成熟阶段。

新旧体制转轨的时期,由于管理阅历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照旧存在,原料和帮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进展中市场不成熟,物资不够丰富等条件下滋生的一种丑恶社会现象。

(三)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

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选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

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便利之门。

四、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营者以贿赂为手段购销商品的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变换各种手法,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一方从所得价款中提取肯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的酬金,隐秘支付给对方交易人,以答谢其供应交易机会及交易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的回扣现象除了现金给付之外,还有以其他方式的答谢,有明礼暗贿赂,还有以购代贿的,甚至还有以赌博输钱代贿的……。

总之行贿是为争取交易条件与机会向受贿者供应个人现金收入或其他酬劳。

回扣现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相当普遍,而且名目繁多。

《反不正值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值竞争行为加以禁止,是由于商业贿赂对社会有以下严峻的危害:

(一)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正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

它的存在和进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正竞争,使诚恳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消灭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惊异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阻碍了经济的健康进展。

(二)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利大量流失。

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的损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峻后果。

据有关部门预算,仅在全国药品德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入的16%。

(三)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便利之门,损害了宽敞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有关假冒伪劣产品案例表明,它们之所以能在全国通行无阻,其主要法宝就是在其经营中大兴商业贿赂之风。

(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安排。

合理的竞争能精确的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

企业为社会供应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铺张。

但是商业贿赂的消灭,使交易的天平不公正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

资源及劳动不合理的流向了行贿者一边。

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安排和技术,生产的进步。

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供应了销售渠道,大开便利之门。

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泛滥,屡禁不止,不能不说,商业贿赂的诱惑是其中一大缘由。

(五)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选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影响了安定团结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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