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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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附件1:

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附件2:

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各盟市财政局、林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补偿基金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修改方案》(内林资发〔2004〕118号),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

第四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范围是地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

0.25元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用于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重点公益林区域林区道路维护的开支。

重点公益林检查验收费用控制在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的0.25元的15%以内。

地方财政补偿基金补偿标准平均每年每亩一般不低于3元,主要由盟市、旗县财政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范围是:

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和重点公益林管理档案(包括电子信息化档案管理和监测体系建设)、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支出;

自治区财政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管护地方公益林所购买劳务的支出,如有节余可用于补植、抚育等生产性开支。

第七条各地应根据管护任务、经营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开支标准。

开支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第八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和林农补偿费,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开支由本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补偿面积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区域特点和管护难易程度确定劳务费补助标准。

用于专职护林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补助标准一般为每亩2至3元;

用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补助标准一般为每亩0.5至1元。

公务员不得作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获得收入。

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补植、抚育原则上控制在每亩1元至1.5元,并由国有林场提出三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编入实施方案。

补植抚育资金可在旗县范围内统筹使用。

(二)集体林场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开支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三)村(嘎查)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开支由村(嘎查)集体比照本条第

(一)款的规定,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由乡(苏木、镇)林业工作站汇总后,报旗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审核后执行。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应在明确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并签订相关合同的基础上拨付给林农个人;

个人无力承担的,可经协商一致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五)自然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根据权属划分执行相关规定。

(六)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支出可分别参照上述情况进行补偿。

第九条由自治区财政列支的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的预防、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盟市林业和财政部门提出支出项目,报自治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提取和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享受补偿基金而减少对林业发展的投入。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单位、乡镇林工站和旗县以上公益林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森林资源档案。

档案工作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齐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界定管护开支的人员范围,管护责任与补偿资金挂钩,不搞平均分配或一补了之。

第十三条各盟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的规定,务于每年12月底以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上报当年度总结和下一年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总结内容包括:

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偿基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各项目实施旗县、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年度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跨重点公益林区域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等森林防火预防情况;

公益林区域道路的维护,以及本年度批准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的征占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旗县级财政部门采取报账制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自治区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旗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对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合格后,才能拨付次年的补偿基金。

对不符合上述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治区财政暂不拨付或不予拨付补偿基金。

第十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会计核算实行报账制度。

旗县以下(含旗县)单位和个人,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旗县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

盟市直管林场(自然保护区)涉及报账的,分别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

报账人在报账或申请集中支付时要提供管护人员名单、定额标准、资金支付凭证、管护协议或合同、林权证复印件、经批准的年度计划等资料和其他有效的报账凭证。

旗县、乡镇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按合同确定的管护面积和补偿标准兑现管护支出。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公益林林地原则上不准征占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报自治区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财政部门据以核减相应面积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严格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已经审核批复的管护方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相关方案。

第二十条林业主管部门要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村集体和个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和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

管护人员必须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公益林管护合同要作为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林场等管护单位,以及管护单位与个人签定的管护合同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村(嘎查)集体等,要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

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管护合同一年一签定。

合同期满时,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林业部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森林生态补偿事宜。

第二十六条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将在下一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盟市1%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自治区财政补偿资金。

调减的资金用于管理水平较高旗县的奖励。

(一)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的,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中央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地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下降的。

(三)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对没有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的盟市,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凡出现上述问题而被国家检查受到经济处罚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被查旗县承担,被查单位资金不足的,从所在盟市补偿基金总量中扣减。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和林业部门将根据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的情况,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履行较好、成绩显著的实施单位和管护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各级管理部门将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重点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2004〕894号)同时废止。

1.林业部门与管护单位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2.管护单位与管护人公益林管护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  

乙方:

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财政厅和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协议: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

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西至,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村(林班、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小班) 亩,村(林班、小班)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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